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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1〕43号
  2. [发布日期] 1981-05-0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消火栓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消火栓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对被埋压、圈占的公共消火栓,至今尚未解决的,由公安局继续按照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0〕77号文件精神,督促有关单位抓紧解决。单位内部的消火栓,请各单位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日常的维护管理,保证消火栓经常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在新建房屋地区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建立消火栓。对全市公共消火栓的规划、设计的审核和竣工后的验收,要有公安局、公用局参加。由市公用局帮助设置明显的牢固的公共消火栓标志,并与市公安局共同拟定《北京市消火栓维护管理规定》,以市公安局、公用局名义发布实行。

  一九八一年五月三日    


关于本市消火栓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目前,本市消火栓在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上,存在问题较多,很不适应扑救火灾的需要。一方面,现有的消火栓维护管理不善,有些已被埋压、圈占,有的已经损坏;另一方面,新建消火栓数量少,大部分城镇地区严重缺乏消防水源,而且新建的消火栓形式不统一,不便于使用。

  一、消火栓被随意埋压、圈占的情况严重。据调查,在全市四千九百六十三座公共消火栓中,被埋压、圈占的有三百零二座,占总数的百分之六点一。其中:一些单位和居民扩建、盖房或搭盖临时建筑圈占的一百一十七座;市政、建筑、人防和地铁施工部门埋压、圈占的一百零五座;堆积渣土及其它原因埋压的八十座。造成埋压、圈占消火栓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十年动乱,无政府主义泛滥,不少单位和居民,对埋压、圈占消火栓不以为然,不知其危害性。同时,由于全市没有一个具体的消火栓管理规定,维护管理措施不力;有些则由于标志不明显,被埋压后也无法查找。对上述三百零二座被埋压、圈占的公共消火栓,我们根据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0]77号文件精神,已通知有关单位抓紧解决,截至目前已解决一百八十六座,有一百一十六座尚未解决。

  二、新建消火栓数量少,形式不统一。据了解,本市郊区各县严重缺乏消防水源。如大兴县黄村,是一座新兴的以轻纺工业为主的卫星城,至今没有一座公共消火栓。其他县也有类似情况。一旦失火,由于缺乏水源,不能及时扑救,将会造成严重损失。在市内新建的居民区中,有的消火栓形式不统一。如前三门高层住宅,是由几个单位分别设计施工的,消火栓有三种形式,不便于使用,而且有将近半数的消火栓没水。还有一些随统建工程一起新建的消火栓,自来水公司不管,也无人通知我们,因此不能及时掌握和使用。

  三、有些单位内部的消火栓维修管理差,损坏严重。主要是平时无人维护管理,由于年久失修,有的接口锈蚀,水带腐烂变质,无法使用。还有极少数单位随意撤销了消火栓。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特别是很多消火栓被埋压、圈占,已严重影响灭火工作。如去年八月十五日,市公共汽车五场保养车间发生火灾,消防中队到场后,由于厂内两座消火栓被埋压一座,致使火场不能及时供水,酿成大火,损失二十三万余元。今年一月,朝阳区供销合作社豆制品厂发生火灾,消防中队到场后,发现消火栓被压在砖垛下面,用了十多分钟才把消火栓清理出来,延误了出水时间,扩大了火灾损失。

  根据上述问题,为了加强本市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使之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和扑救火灾的需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的单位和居民,应立即将消火栓清理出来。属于违章建筑圈占的,要将违章建筑拆除;圈在单位内部和埋压在建筑里的公共消火栓,由圈占、埋压单位负责移出;居民住房圈占、埋压的消火栓,由房管部门负责清理、移出;施工或渣土埋压的消火栓,由施工单位或环卫局负责清理。对无故拖延而不认真解决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拘留、罚款等处理。消火栓由于埋压而损坏的,有关单位要予以修复,并负责维护管理。今后市规划、建筑等有关部门在批准施工占地和扩建工程时,凡涉及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时,应事先与当地消防中队联系,以便妥善处置。

  二、消火栓的建设要纳入城市发展规划,使公共消防设施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和灭火的需要。目前,郊区县城镇急需增设公共消火栓,建议市政府责成主管部门,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及早解决。同时,各设计、建设单位,应尽量统一消火栓形式,以便于使用。

  三、建议请市公用局帮助设置明显牢固的公共消火栓标志,既可避免地下消火栓被埋压、圈占,也便于灭火时迅速找到、使用。

  四、由我局和市公用局共同拟定《北京市消火栓维护管理规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行,以加强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使之有章可循。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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