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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3〕143号
  2. [发布日期] 1983-11-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国务院系统过去颁发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的建议>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3]143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国务院系统过去颁发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的建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对本市颁发的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的范围。

  凡是北京解放以后直至一九八三年三月,经市人民政府颁布、批转、转发的以及各委、办、局自行颁发的规定、办法、条例、决定、实施方案、实施细则、规则、通告以及具有法规性的通知、意见和其他文件,都属于这次清理的范围。

  二、清理的步骤。

  第一步:由市政府研究室把本市解放以后至一九八三年三月期间的市人民政府颁发和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转发各委、办、局的法规、规章清出来,开列名单。

  各委、办、局把本市解放以后至一九八三年三月期间的本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委、办、局名义颁发的法规、规章清出来,开列名单。

  第二步:按业务分工,由各主管委、办、局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对法规、规章的有效性所分的四类研究分类。

  属于前两类(即现在仍然有效和需要进行补充、修改的)的法规、规章,各主管委、办、局要把名单和原文件或复印件一并送市政府研究室。对需要进行补充、修改的要注明需要修改的部分和修改意见。属于后两类(即需要废止和自行失效的)的法规、规章只送名单不送文件。

  第三步:由市政府研究室将过去颁布现在仍然有效,需要废止、自行失效的法规、规章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属于需进行补充、修改的,分批进行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时间要求。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底以前搞出法规、规章清单,一九八四年三月底以前完成分类工作。

  各委、办、局要在清理法规、规章的基础上,于一九八四年第一季度内提出本部门今后三年制定法规、规章的规划。

  国务院要求各省、市对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也要认真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各委、办、局在清理法规过程中可随时提出意见或建议,由市政府研究室整理,报经市政府核准上报。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决定,这项工作由韩伯平副市长负责领导,杨正彦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研究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委、办、局应确定一名干部负责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请将姓名、职务报市政府研究室,以便联系和推动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济法规研究中心

《关于对国务院系统过去颁发的法规、

规章进行清理的建议》的通知

国办发〔1983〕83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国务院系统过去颁发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的建议》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情况,组织好对过去颁发的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

  建国以来,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法规、规章。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少法规、规章的有效性也发生了变化,因此必须根据新宪法和党的十二大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过去颁布的法规、规章作一次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

  国务院确定,对国务院过去颁发的法规的清理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办理;国务院各部门颁布的规章,由各部门指定一位领导同志并确定一个机构负责清理,在一年内基本完成,并将本部门清理的结果书面报告国务院。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精神,组织力量,对本省过去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也要认真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对国务院系统过去颁发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的建议


国务院:

  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在一份材料上批示:“我主张系统地清理一下,我们过去有多少规定是不好的,凡属于国家、人民不利的规定而现在还在起作用的东西,都要废除和修改。要求各部门不要再乱发规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这一批示,一致认为,对过去颁布的法规、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是十分必要的,应当组织力量进行这项工作。

  建国以来,国家制定和颁发的各种法律、法令、法规大约有一千七百多件。上述法律、法令、法规,有的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前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或批准的,有的是国务院和前政务院制定或批准的。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新宪法的颁布和党的十二大制定了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战略任务,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社会经济与政治形势都有很大变化,这些法律、法令、法规的有效性也发生了变化,大体可分为:

  一、现在仍然有效的;

  二、因部分条款失效,需要进行补充、修改的;

  三、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所代替或与新宪法、新政策有抵触需要废止的;

  四、因该法律、法令、法规所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完成了历史任务,成为历史文献或自行失效的。

  当前,我们要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立法,认真执法,教育全体人民知法守法,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此外,随着对外开放,特别是对外经济合作的开展,许多外国政府和外国企业要求系统地、全面地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因此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新的法律的同时,对建国以来所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法规进行整理和编纂,以消除在某些方面存在的法律规范之间相互重复、彼此抵触等混乱现象。这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法律编纂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汇编,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由国家立法机关对全部现有法律、法令、法规进行审查,并将继续有效的法律规范重新颁布。

  关于对建国以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法规进行整理和编纂的问题,国务院和人大法制委员会曾多次作过酝酿和研究。鉴于大量的法规、规章是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颁发的,当前又急需清理,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开展法规编纂工作前,国务院先组织各有关方面,对国务院过去颁发的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过去颁发的规章,进行一次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

  具体建议如下:

  (一)由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力量,对国务院过去颁发的法规进行清理。鉴于这项工作量大,又比较细致和复杂,而且今后还不断有法规整理、汇编等任务,需要设立一个专门工作小组,人数为十五人左右。人员拟从以下三方面解决:一是调三、四名专业人员,专职担任此项整理法规的具体工作。二是借调几名专业人员,拟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一些院校、研究机构借调,时间先定为一年。三是聘请一些已离休、退休,但身体健康,本人又愿意承担这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参加工作。

  (二)建议由国务院发一通知,责成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一位领导同志并确定一个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对本部门、本地区颁发的规章以及本部门下属机构所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对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也要认真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这项工作要求在一年内完成(少数部门一年内完成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一九八四年底),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告国务院。

  (三)国务院系统的法规清理工作,可以按几个历史时期分批进行。例如,先整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几年发布的法规和规章,再清理一九六六年一月—一九七八年底这一时期的,然后再清理文革前十七年的。每清理完一个时期的法规,即汇集成册,经国务院审核后,正式公布。全部工作,争取在一九八五年上半年基本完成。

  在清理过程中,如对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过去发布的法律有修改意见的,可以提出修改方案,经国务院审议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全面编纂工作,建议待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和组织后进行。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        

  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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