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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3〕60号
  2. [发布日期] 1983-05-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印发<关于改进出口活畜禽铁路运输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3]60号


市经委、进出口委、市政府农办,市外贸局、畜牧局、农场局、二商局、供销社,北京铁路分局,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现将国家经委《印发<关于改进出口活畜禽铁路运输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印发《关于改进出口活畜禽铁路

运输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经交〔1983〕416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不发),经委(上海市交通办公室),铁道、交通、农牧渔业、对外经济贸易、商业部:

  国家经委《关于改进出口活畜禽铁路运输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即按此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三年五月四日    


关于改进出口活畜禽铁路运输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关于新型运鸭车误开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已将问题的经过、原因和处理情况,向国务院作了报告。为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遵照万里同志的批示,我们最近邀请农牧渔业、经贸、铁道、商业部,北京市农办、经委、进出口委、畜牧局、外贸局及北京铁路分局等单位的有关同志,对如何改进出口活畜禽的铁路运输作了研究,现报告如下。

  在出口活畜禽运输中为缴纳检疫费问题引起的扯皮,除北京的运鸭车以外,还有山东、安徽运生猪、菜牛等,也时有发生拦车、扣车的事件,影响活畜禽的及时外运,造成损失。主要原因是,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畜禽检疫法规可依,发生争执时,各业务部门往往从各自的角度和部门利益出发去处理问题。如一九七九年农业部向所属单位发出了《进出口动物及进口动物产品检疫费办法》,规定供应香港的家禽每只收检疫费五分;一九八○年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又向省、市公司发了《关于农业部提高检疫费标准应予拒付的通知》,认为“农业部规定的检疫费标准过高,手续繁杂,无法计算,不能执行”。在检疫向谁收费、收费标准、换证放行还是验证放行等问题上,也是各有各的说法。由于上边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因此造成各基层单位工作中的扯皮。

  经研究,会议商定了以下改进措施:

  1、制定统一的畜禽防疫、检疫法规。对检疫权限、检疫费标准和检疫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下达执行。我委李瑞山同志受国务院的委托,最近已召集有关单位开会,正在抓紧制定这项法规。在畜禽防疫、检疫法规公布前,各地按省、市、自治区政府现有规定执行

  2、凡托运活畜禽的单位,需经省、市、自治区指定或承认的检疫单位检疫,取得检疫证明,凭检疫证明向铁路部门办理托运手续。

  3、检疫单位对在运输途中的活畜禽,在未发现紧急疫情的情况下,不得向铁路部门提出中途扣压车辆和货物的要求。

  4、铁路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发货人在活畜禽托运时,必须先交检疫证明才能承运的规定,铁路运输途中的活畜禽,在检疫证明有效期内,未发现紧急疫情,铁路部门不得中断正常运输,并要采取措施,加强运输组织和运行监督。

  5、活畜禽运输中因检疫费问题发生争执时,各部门要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并要按照先放行、后讲理的原则处理,一定要坚决制止有损全局、有害整体利益的扯皮行为,并把它列为一条重要的纪律。农牧、商业、经贸、铁路、交通部门的领导要教育全体干部和职工顾全大局,绝不允许滥用职权,做损害国家利益的事情。

  以上报告如同意,我们拟发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执行。

  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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