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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3〕141号
  2. [发布日期] 1983-11-0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市外运输烤烟、卷烟等暂由市糖业烟酒公司出具证明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3]141号


市第二商业局、第一轻工业局、交通运输局、北京铁路分局、民航北京管理局:

  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规定:“烤烟,名晾(晒)烟、卷烟、雪茄烟的运输,必须持有烟草公司证明,方可办理托运手续。”现接国家烟草专卖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局通知:因统一的准运证明尚未印制,为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烟草运输的证明,暂由各省市烟草公司或省、市、区人民政府临时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理。

  本市尚未成立烟草公司。有关烤烟、名晾(晒)烟、卷烟、雪茄烟的运输证明问题,暂定:

  (一)凡需运出市外的,由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核发临时准运证明。无准运证明者,铁路、交通、民航运输部门不予承运。

  (二)市内运输,仍暂凭市糖业烟酒公司的调运单办理,不另发准运证明。

  (三)铁路运输计划,由市糖业烟酒公司归口报市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安排。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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