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凭《经营许可证》收购和销售华侨、港澳、台湾同胞进口物品的补充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凭《经营许可证》
收购和销售华侨、港澳、台湾同胞
进口物品的补充意见
市人民政府:
今年二月三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财贸办公室关于凭《经营许可证》收购和销售华侨、港澳、台湾同胞进口物品的报告(即京政办发[1981]12号文件)。近据有关单位反映,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京政办发[1981]12号文件中所指“华侨、港澳、台湾同胞进口物品和查缉的走私、投机倒卖的外货”,不包括本市商业部门从外省、市、自治区国营商业批发部门,按正常渠道,互相调剂的正常进口商品,以及通过外贸正常渠道,进口散件,国内组装内销的商品。
二、市一商局、供销合作社、城市生产服务合作社增加部分单位(名单附后),经营华侨、港澳、台湾同胞进口物品和查缉处理的外货。凡批准允许到外地采购的单位,可以持《经营许可证》和市主管局、社开具的证明,并经口岸、侨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同意,向指定的单位采购华侨、港澳、台湾同胞进口物品和查缉处理的外货,可批发给本市领有《经营许可证》的经销单位,也可自己兼营零售业务。
三、经营这类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有统一牌价的商品执行牌价,没有统一牌价的商品,由市物价局指定国营主营公司按质定价。
四、京政办发〔1981〕12号文件中规定:“所有经营收购和销售这类物品的单位,均须经企业主管局审查同意,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过核准,由企业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凡未领有《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都不准擅自经营。违犯者,其非法利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并视情节处以罚款,追究领导责任。”请各区、县、局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区、县、局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允许经营华侨、港澳、台湾同胞进口物品的单位名单
一、可以到外地采购的单位:
一商局:
北京市百货大楼
北京市西单百货商场
北京市东风市场
北京市东四人民市场
供销社:
北京市供销合作社综合贸易公司
北京市日杂公司杂品批发部(只限日用杂品)
北京市海淀区供销社生活资料采购供应站
北京市昌平县供销社生活资料采购供应站
城市生产服务合作社:
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供销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生产服务合作联社供销经理部
北京市西城区生产服务合作联社供销经理部
北京市宣武区生产服务合作联社供销经理部
北京市崇文区兴华贸易公司
二、可以在本市零售的单位:
一商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百货商场
北京市西城区红塔百货商场
北京市宣武区国华百货商场
北京市崇文区花市百货商场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百货商场
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百货商场
供销社:
密云县供销社百货商场
通县城关供销社
房山县良乡供销社
顺义县供销社百货商场
大兴县供销社百货商场
大兴县红星供销社
怀柔县供销社百货商场
平谷县供销社百货商场
昌平县供销社百货商场
延庆县供销社生活资料采购供应站门市部
门头沟区供销社生活资料采购供应站门市部
朝阳区供销社生活资料采购供应站门市部
海淀区供销社生活资料采购供应站门市部
丰台区供销社生活资料采购供应站门市部
市日用杂品公司青山日杂商店(专营杂品)
城市生产服务合作社:
北京市社联贸易公司双井门市部
北京市青联钟表电器公司王府井门市部
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供销公司白塔寺第一门市部
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供销公司地安门门市部
北京市东城区正阳商亭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联社中华百货店
北京市西城区晨霞百货商店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综合商店
北京市崇文区兴华贸易公司营业部
北京市崇文区东花市长城百货店
北京市宣武区京春贸易商行
北京市宣武区隆茂商行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联社百货门市部
北京市丰台区联社经理部
北京市海淀区联社知青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