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3]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订阅<国务院公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规定,自行办理订购手续。
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订阅《国务院公报》的通知
国办发〔1983〕79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公报》是登载国家公布的法律和政府公开发布的决定、命令、指示、行政法规及其他重要文件的政府出版物,由国务院办公厅编辑出版。《国务院公报》自一九八○年恢复出版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以来,受到各方面的欢迎,对于宣传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推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最近,各部门、各地区不断来信要求增订和补订公报,为了适应各方面的需要,改进公报的发行工作,现将有关订阅《国务院公报》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均应订阅《国务院公报》,以利工作。订阅份数,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他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干部、群众个人,均可订阅。
二、有的地方和部门鉴于翻印转发国务院文件费时费事,决定所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研究机关一律直接订阅《国务院公报》,把公报刊登的文件作为正式文件阅读和执行,他们不再转发公报已经刊登的文件,以节省人力、物力和提高工作效率。这种做法,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研究试行。
三、公报为不定期刊物,一年一订,不破订,不零售。一九八四年全年收费四元,订阅者请于十一月初向当地邮局办理订购手续,过期不再补订。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此件发到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