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3]114号
顺义县、昌平县、房山县、大兴县、通县、朝阳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武警部队
北京市总队:
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现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关于解决农副业生产用地问题的请示》摘要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警卫二师等单位合并组建而成的,仍属武装部队,其农副业生产用地问题,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解决驻京部队农副业生产用地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七日京政发109号文件)执行。市总队所属部队原办农场或生产点范围内的土地,可仍按原协议继续耕种使用。部队所办农场、生产点所在地的县、乡(公社)政府,要认真贯彻市政府、卫戍区京政发〔1982〕109号文件的各项规定,教育当地干部、群众支持部队办好农场,同时,部队也应教育干部、战士做好群众工作,搞好警民团结。
附:武警部队市总队的请示及部队农场现有土地分布概况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三年九月八日
关于解决农副业生产用地问题的请示
〔1983〕后给字第13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我总队是由卫戍区原警卫二师、一师一、二团和市公安局三个武警支队新组建的一支武装警察部队。这支部队从六十年代开始,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部队要搞好生产的指示,先后在大兴、通县等有关区、县接受劳改农场部分土地并开了一些荒地和租种了社队部分土质瘠薄的土地,办起了九个农场、两个生产点,共有毛地面积八千四百一十二点一亩(土地分布见附表)。
生产的目的,主要是解决部队训练、施工的补助粮、饲料粮等。自搞生产以来,解决了部队一些实际困难,对加强部队建设,减轻国家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从事生产的过程中,得到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但是,近几年来,当地生产队群众向部队索要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先要后占,有的先占后要。根据市政府、北京卫戍区〔1982〕109号文件,对有争议的土地我们做了工作,起了一些作用,但仍未解决问题。特别是在武警总队组建后,有的社队反映:“部队改警察了,土地该收回了,如果不收回,地就收不回来了”。如总队在大兴县北藏村公社马村的农场、七支队在大兴县红星公社刘村大队的菜地、八支队在朝阳区大屯公社辛店村的菜地等处都发生了一些争议,虽经过多次与县、社、队协商,但至今没有解决。
鉴于上述情况,请市政府考虑,我总队组建后单位人数增多,部队高度分散,训练任务繁重,生活艰苦,所需生产补助用粮数量加大。因此,仍需搞好生产。对总队现有土地应予照顾。为此,建议市政府发个文件,把总队农副业生产用地稳定下来,目前,凡总队耕种的土地还应由总队继续耕种,当地社队不得随便索要,更不能强行种植。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