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3]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高教局《关于认定一九六六年以前部分市属学校毕业生学历问题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北京市高等教育局
关于认定一九六六年以前
部分市属学校毕业生学历问题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一九六六年以前,本市有关部门在国家计划外开办了一些学校,培养了一些干部。当时有的招收高中毕业生,有的招收初中毕业生,办学时间有长有短。办学之初虽有各种设想规划,但由于没有纳入国家计划,学校的性质不明确,给毕业生的学历带来了问题。时隔二十多年,毕业生纷纷来访来信,要求明确当时学校性质和他们的学历。经与市委组织部、教育部、市计委、市政府文教办公室、市人事局、市劳动局等单位共同研究,认为这些同志当时服从国家需要,努力学习,毕业后分配在各行各业,工作上做出了一定成绩,有的现在已经成为骨干。所以,这个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解决,既要照顾历史情况,又要考虑目前和将来不增添新的矛盾和后遗症,必须瞻前顾后,统筹兼顾。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提出下列意见,请市政府审核决定。
一、认定条件
1、市委和市政府的部、委、办、局举办的有案可查的学校。其他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各式各样学校(班)不包含在内。
2、招收的必须是正式高中毕业生或初中毕业生,并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
3、学制: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在三年以上,并且在招生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的。
凡是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不满两年的,除招生文件中有明文规定外,必须确有证明已学完同类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
4、专业学习。有相当同科类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以上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而且基本上按计划执行,有案可查或有其它材料证明的。
5、需提出当时办学单位及学校主要领导干部的正式证明,或提供历史档案材料,经审核无误,才能认定。
二、凡具备以上全部条件的,可按“相当中等专业学校同等学历”对待。调资、职称、使用可与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相同。
三、以上认定意见只适用于一九六六年“文革”以前所办的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学校。
以上认定意见如可行,建议市人民政府批转有关委、办、局按上述条件掌握办理,并报市高教局备案。
北京市高等教育局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