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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0〕1号
  2. [发布日期] 1980-01-0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办公室关于修订三项外事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0]1号


各区、县革命委员会,市属各局,各委、办,各高等院校: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办公室关于修订三项外事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〇年一月七日    


关于修订三项外事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79)财国字第436号

(79)部总财字第88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过修订的《临时出国代表团和其他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接待外宾工作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在连同我们向国务院的报告一并印发给你们。决定自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实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们。

  粉碎“四人帮”以来,党的外交路线和政策得到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关系有了很大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在对外交往中,也有一些单位和人员存在着严重的铺张浪费现象。有些出国代表团(组)人员过多,时间过长,重复考察,不注意实效;有的甚至绕道旅行,擅自增加中途停留点。在接待外宾工作中,有的单位讲排场、摆阔气,陪同人员过多,宴请频繁,规模过大等等。这些现象,违反了我们党的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同我国经济落后的现状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要求是极不相称的。希望各地区、各部门结合贯彻实行修订的三项外事费用开支标准,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思想教育工作,认真贯彻周恩来同志关于“友好重在精神,不在物质,尤其不在排场”的指示,在对外交往中,做到既以礼相待,又注意节约一切可以节约的费用,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

  接待外宾的各项开支标准,是根据北京地区的物价情况制订的。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当地物价情况和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地区的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如高于本规定的,应报财政部同意后实行。

附: 一、关于修订三项外事费用开支标准的报告

  二、关于三项外事费用开支标准

  财政部        

  外交部        

  国务院办公室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修订三项外事费用开支标准的报告

(79)财国字第347号


国务院:

  现行的《出国代表团、临时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接待外宾生活费用开支标准》和《接待外宾工作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自一九七四年试行以来,对于保障外事活动的需要,节约开支,起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这三项外事费用开支标准是基本适用的。但是在试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补充修改。同时,五年来,特别是粉碎“四人帮”以后,我国对外关系有了新的发展,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加以国内部分物价的变动,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新的情况,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本着既要注意节约,又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精神,并征求了部分省、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对试行的三项外事费用开支标准进行了修订。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临时出国人员的服装,由现行的制做基本服装一至二套,并发给零星服装补助费,回国后将基本服装折价处理、交公或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办法,改为基本服装和零星服装合并包干补助,回国后服装即由个人保管,备做再次出国或参加外事活动之用。

  二。临时出国人员的国外零用费,由现行的每人每月发给相当于人民币二十元的当地货币,超过一个月的,以半个月为单位予以增发的办法,改为在三十天以内的,每人发给相当于人民币三十元的当地货币,超过三十天的,每天发给相当于人民币一元的当地货币。这样改变以后,出国人员中的吸烟者,在国外的购烟费用即由个人自理,取消了现行的由公家发烟的办法。

  三、接待外宾费用中,取消了招待用烟,外宾住房内不再提供化妆用品,一般也不提供糖果、水果和饮料。

  四、对外宾的日常伙食费和宴请费标准,根据物价变动的情况,做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五、接待外宾工作人员的服装问题,目前各地做法不一。这次规定为尽量利用自有服装,自理确有困难的,可向公家借用。

  六、这次修订中,对副总理以上领导同志出国及参加其他外事活动的费用,也订出了开支标准,以利执行。

  这次修订办法,虽然是在试行的基础上,经过了比较充分的酝酿和讨论,但也不可能完美无缺,随着外事活动的不断发展,也可能会出现某些新的问题,我们在执行中再不断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此外,今后如遇国内物价有较大的变动,有关外事费用开支标准需要做相应调整时,拟请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商同物价、商业等有关部门对开支标准做相应的调整,不再报国务院审批。

  现将修订后的三项外事费用开支标准附上,请审批,如无不妥,拟下发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各省、市、自治区执行。

  财政部        

  外交部        

  国务院办公室        

  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临时出国代表团和其他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国家机关、军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临时出国代表团和其他临时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按本规定执行。

  一、服装补助费

  出国人员的服装,以整洁、朴素、大方为原则。国家对出国人员的服装(包括零星装备)采取以下补助的办法:

  初次出国人员,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不分职务、级别和所去的国家和地区,一律补助三百五十元(包括两套服装和零星装备)。

  党和国家领导人如没有保存公家服装者,可增发百分之百。一般临时出国人员如在国外时间超过半年者,可增发百分之五十。

  回国后,所制服装留给个人,备再次出国或在国内参加外事活动使用。

  再次出国距初次出国在一年以内者,不再补助;在第二、三、四年度中,如再有出国任务者(包括多次出国),每年可享受一次一百元的补助;四年为一期,依此类推。如与初次出国所去地区气温差异较大,可按初次出国服装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发给,四年以内只享受一次。

  出国人员所需的大衣、风雨衣、衣箱,由公家借给,回国后交公。

  由驻外机构调回国内,在四年以内又临时出国者,第一次按初次出国服装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发给;如再有出国任务时,可按上述办法补助一百元。从调回国内满四年者,按初次出国计发。

  本办法实行前,个人保管的公家服装,可继续由个人保管,以备参加外事活动使用。凡保管有公家服装的人员(不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如有临时出国任务,按初次出国领取服装补助费时,应将原保管的服装交公或折价扣除。

  凡已享受临时出国人员服装补助费者,如在第一、二、三年度内又有长期出国任务时,在其应领的服装费总额中,分别少发一百五十元、一百元、五十元,已满三年者,可全额发给。

  二、国外零用费

  每次出国在三十天以内的,每人发给相当于人民币三十元的当地货币;超过三十天的,从第三十一天起,按天计算,每人每天发给相当于人民币一元的当地货币。用于购烟等项日常零星开支。

  三、旅费

  除党中央主席和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必须乘坐专机的以外,其他出国人员一律不得乘坐专机或包机。

  出国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部长级或相当于部长级以上的人员以及担任代表团正副团长的副部长级人员,可乘头等席位,其他人员均乘普通席位。

  出国人员乘坐飞机要尽量购买往返机票和乘我国民航班机,往返路线要选得合理、经济,不得随意中途停留或绕行。

  出国人员在国内乘坐火车和乘国际列车的出差费,分别按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和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差旅费的规定》办理。

  四、出差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旅馆费、伙食费、公杂费(包括交通费、小费、洗衣和理发费等),按财政部颁发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住宿、公杂预算标准》掌握开支,实报实销。

  五、出国人员不送礼、不宴请。如确需请宴或送礼时,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起上报批准。其开支标准为:礼品费(包括小费性的纪念品),出访一国,党中央主席和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所率代表团可在五千元以内掌握;副委员长、副总理领导同志所率代表团可在二千元以内掌握;正副部长级干部所率代表团可在六百元以内掌握;一般代表团最高不得超过三百元。宴请费,每人可按出访国一人一天的伙食费预算标准掌握。

  所有临时出国人员接受的礼品,回国后应开列清单报组织出国部门,统一按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四日国发〔1973〕174号《关于接受和处理外国赠送礼品的规定》处理。 六、外国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赠发的零用费、工资、劳务收入等,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上交国家,不得挪作他用。

  七、赴港澳地区出差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留学生、实习生、出访学者,远洋船舶、国际航班、国际列车、边境口岸工作人员出境洽谈工作以及随其出差人员和押运人员等,均不执行此标准。

  八、为了便于管理,出国人员的服装补助费,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开支(无工资收入的由组织出国单位负责开支)。

  九、在本标准正式实行之日前,已经出国者,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


  凡由我方邀请来华的外宾,应根据互惠原则或有关协议,区分为部分招待和全部招待,其费用开支标准,按本规定办理。

  一、外宾日常生活费用

  1。伙食费标准:中餐、西餐使用同一标准,每人每天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副总统、副总理及正副议长二十二元;正副部长或相当于同级外宾十四元;其他一般外宾十二元。

  如需备饮料,可在外宾伙食标准的四分之一以内掌握。

  在未实行核收利润的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的外宾,可在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内掌握。如外宾人数过少,在一个起伙单位用餐的外宾不足五人时,可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办理。

  在科研、学校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安排食宿的外宾,其日常伙食费每人每天为六元。

  2。外宾住房内只提供饮料;正部长级以上的外宾住房内,可增放适量水果。

  外宾住房内一律不摆放化妆品。

  3。会见、会谈时仅备茶水、饮料。机场、车站的外宾室,剧场、参观、游览、文娱活动、宴会前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外宾休息室、会议室,只备茶水。

  二、宴请费用

  宴请要贯彻节约、简朴精神,大中型宴请应尽量利用冷餐、酒会、茶会形式。宴请次数要严加控制,外宾在我国期间只举行一至二次。国宾和部长以上的重要外宾去各省市区访问,如在一个省访问两个以上城市,可在其中一地宴请,其他所到之地即不再举办。其他外宾去各地活动一般不宴请。

  1。宴会费用标准:党中央主席和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军委副主席出面举办宴会,每人每次二十元;正副部长和相当于同级干部出面举办宴会,每人每次十三元;其他人员出面举办宴会,每人每次十一元。

  如遇特殊情况,党中央主席和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宴请少数重要外宾,每人每次可在五十元以内掌握,按实报销。

  参加宴会的我方人数要从严掌握,除国宴外,其他各种宴会外宾人数在十人以内的,我方人员可按一比一掌握;如外宾仅有二、三人,我方人员可适当增加,但总人数不得超过八人;外宾人数在十人以上的,我方人数应控制在外宾人数的二分之一以内。举办六人以下的小型宴会,每人增加一元。

  2。冷餐、酒会、茶会的费用标准,每人每次分别为八元、六元、四元。

  3。宴会、冷餐、酒会所用酒、汽水、茶、水果等的费用,不得超过其标准的三分之一。副部长以下干部出面的宴会,一般不使用茅台酒。各地宴请时,应尽量使用当地生产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酒。

  4。陪餐,是指由我方少数负责同志和外宾一起用餐,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外宾日常一餐费用的标准。必要时可适量增加,但不得超过外宾一餐费用的三分之一。

  三、礼品和零用费

  1。对外宾不主动赠送礼品。 如遇对方送礼,必需回赠时,礼品不宜过多、过高,要有纪念意义。礼品(包括小纪念品)费用标准为:回赠给副总理以上外宾的在二百元以内、部长级外宾的在五十元以内、司局级外宾的在三十元以内、一般外宾的在二十元以内,由接待单位领导掌握批准。超过以上标准的,由接待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中央已回赠礼品者,地方则不必再送)。

  一些贸易、技术交流的团组所赠礼品,多属样品性质,一般可不予回赠。

  2。按照互惠原则需要赠送零用费者,每人每月不超过三十元,由接待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赠送。其他外宾一律不送。

  四、差旅费

  1。组织外宾到郊区、附近农村或其他基层单位参观、游览,如需在外用餐,按每人每餐五元供应饭盒。在工厂、公社、学校用餐,每人每餐标准为三元,由原接待单位报销。

  2。外宾赴各省、市、自治区参观访问,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经中央批准的个别重要外宾外,不得安排专机或专列;对正副部长级外宾可提供头等舱。旅途生活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掌握。此项费用由中央接待单位报销。

  外宾在各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参观访问期间的食、宿、宴请、交通等费用,均由省、市、自治区的接待单位报销。

  五、其他费用

  1。外宾住房、用车,各地应根据实际条件加以安排,其费用均按实报销。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卧车外,其他外宾可安排中型轿车或大型轿车。

  2。外宾在我国期间,遇有所带衣着不适合我国气候条件时,接待单位可借给适当的服装。

  3。洗衣费、急性病的医药费,按互惠原则可予报销。慢性病的医药费、邮电通讯费和其他费用,应由外宾自理。

  六、关于外宾费用的负担问题

  关于划分外宾在华费用是由其自理,或由我方招待的问题,应按照国际通常做法和互惠原则办理。对于由我方全部招待的外宾,一般只提供在我国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外宾来华我方不提供专机或机票。

  代自费外宾订租汽车和机关车队为自费外宾服务的费用,由接待单位收取,不得报销。

  七、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留学生、实习生等。


接待外宾工作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一、接待外宾工作人员的服装,要整洁、朴素、大方,与我国的生活水平相适应。在尽量利用自有服装的前提下,如确有困难者,可向公家借用。

  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市、自治区和省辖市的外事部门,可根据需要在每套一百二十元的标准之内制装数套,以备借用。

  对于省以下的重点外事部门,如确需备装的,可报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

  对因参加接待外宾活动所用自有服装的洗涤费,可由接待单位报销。接待外宾一个月者,可报销两套外衣的洗涤费。

  二、参加在我国召开的国际会议的中国代表团成员,以及接待外宾期间常住饭店的工作人员,其伙食补助费按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其夜餐费和到北京机场迎送外宾必须用餐的补助费,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在饭店、饭庄、宾馆举行宴请活动的接待单位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原单位用餐的,可按每人每次一元五角标准备餐,由接待单位报销。对外国司机可适当照顾,每人每次在两元以内,按实报销。

  四、接待人员因工作需要,陪同外宾共餐者,按外宾伙食费标准一同报销。共餐在一天以上者,每人每天交伙食费四角和本人定量粮票,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接待人员陪同外宾参观、游览,在外用餐的饭盒,按二元报销,如必需与外宾共餐的,可按外宾标准报销。

  五、与外国演员同台演出的演员、乐队队员、舞台工作人员的夜餐费,每人每餐一元五角;凡属招待外宾演出的夜餐费,按本规定的第二条办理,由接待单位开支。如已收取演出费,即由演出单位开支。

  六、陪同外宾赴各省、市、自治区参观、访问的接待人员,其乘坐飞机、车、船的费用,旅途伙食补助费和在各地的宿费、出差住勤费,按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因工作需要,与外宾乘同等座位的车、船费,可按实报销。此项费用由中央接待单位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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