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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0〕85号
  2. [发布日期] 1980-12-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建立劳动服务公司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0]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中央〔1980〕64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社会劳动力管理和统筹安置待业人员的工作,经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决定在市和城近郊区及其所属街道建立劳动服务公司。

  劳动服务公司的任务是:对待业人员介绍就业,输送临时工,组织生产、服务和对待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

  劳动服务公司在管理体制上,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在业务上受同级劳动部门和上级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街道劳动服务公司受街道办事处领导,业务上受区劳动部门和劳动服务公司领导。为了有利于工作,街道劳动服务公司和街道劳动力管理科(组),可以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

  劳动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和劳动部门现有人员中抽调。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的编制仍按京革发〔1979〕265号文件下达的人数执行。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实行企业经营,向用工单位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向所属企、事业单位提取一部分管理费。市、区劳动服务公司从一九八二年起要实行经费自给。

  有关劳动服务公司全市性的规章制度,由市劳动局制定并发布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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