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3]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恢复北京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总社,同市第二轻工业总公司合署办公,在总公司(总社)下设合作指导处,经费由集体经费中列支。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恢复北京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总社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3]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恢复北京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总社,同市第二轻工业总公司合署办公,在总公司(总社)下设合作指导处,经费由集体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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