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0]3号
各区、县革命委员会:
现将使用新印章、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挂机关名称牌子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新印章问题。各区、县凡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了人民政府后,原区、县革命委员会的印章即行作废,停止使用,同时启用人民政府印章。现将新印章颁发给你们,请妥为封存待用。
二、关于区、县人民政府悬挂国徽的问题。各区、县人民政府门口均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待报国务院统一颁发。
三、关于区、县人民政府门口挂机关名称牌子问题。各区人民政府门口挂的机关名称牌子应冠“北京市”字样,如“北京市××区人民政府”;各县人民政府门口挂的机关名称牌子不冠“北京市”字样,如“××县人民政府”。牌子的大小不作统一规定,可根据建筑物的情况确定。牌子为白底黑字,可以竖挂或横挂,由各区、县自己制作。
四、区、县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门口挂机关名称牌子问题,请参照京革发(1979)580号文件关于印章的规定办理。即:牌子和印章的名称是一致的。如“北京市××区××街道办事处”、“××县××镇人民政府”、“××县××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〇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