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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2〕40号
  2. [发布日期] 1982-05-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新建人民警察学校校舍用地等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2]40号


各区及顺义县人民政府,市计委、文教办,市高教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

  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新建人民警察学校校舍等问题所作的决定通知如下:

  一、将宣武区工读学校校舍交公安局作为开办人民警察学校用。宣武区工读学校现有学生,由市教育局安排到其他区工读学校学习。宣武区工读学校的教职工和财产(包括宣武区拟留一块地作苗圃)由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和宣武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人民警察学校办学的前提下协商安排和处理。宣武区和顺义县关于宣武“五七”干校(即一○四干校)的协议合同,应由宣武区承担的权利义务,由市公安局负责履行。

  二、北京邮电学院分院(原双清路中学)现有学生于一九八三年初毕业后,该院校舍交市公安局开办人民警察学校,由市计委给海淀区在双清路一带安排新建一所中学。

  新建人民警察学校需按规定手续报批。今后,如警察学校停办,校舍应归还教育部门。

  三、考虑到中学的合理布局、初中学生就近入学、数年后中、小学在校生增加仍有高峰出现等情况,不宜将整所中学改办为警察学校。上述两处人民警察学校培养的干警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可通过办职业高中的途径解决。根据今后各类警察补充减员和扩编的需要,警察职业高中大体按每年招生一千人左右安排,由市教育局在城、近郊区安排七所左右职业高中,招收初中毕业生,三年制,毕业后由公安局择优录用。入学前应明确,不被录用者可自谋职业或参加升学考试。

  警察职业高中由教育局与公安局联合举办,有关事项按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十三日转发的《关于举办职业高中与职业学校的几项暂行规定》办理。

  宣武区政法部门办公用房困难问题,由市计委为宣武区解决三千平方米基建指标。投资问题请财政局和宣武区研究解决。

  一九八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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