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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3〕30号
  2. [发布日期] 1983-04-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八部《关于加强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3]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卫生部、冶金部、煤炭部、石油部、化工部、交通部、林业部、纺织部印发《关于加强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结核病是重点防治的疾病。各区、县和有关局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所属各工矿企业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机构或设立专职、兼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切实控制结核病传染源,做到早期发现,及时治疗;市结核病防治所要加强对工矿企业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要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群众性卫生宣传教育,在群众中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自觉地做好结核病的预防工作。

  一九八三年四月十日    


印发《关于加强工矿企业结核病

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83)卫防字第4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去年九月,在辽宁省本溪市召开了全国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工作座谈会。会议总结交流了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工作经验,拟定了“关于加强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意见”。会后,经卫生部、冶金部、煤炭部、石油部、交通部、化工部、纺织部、林业部共同进行了讨论修改。现发给你们,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参照执行。附件:“关于加强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冶金部        

  煤炭部        

  石油部        

  化工部        

  交通部        

  林业部        

  纺织部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一九七八年国务院以国发〔1978〕210号文件批转了卫生部《关于结核病防治工作会议的报告》之后,特别是党的三中全会以来,工矿企业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得到发展。一些防治工作开展较早的工矿企业,由于领导重视,把结核病列为重点防治疾病之一,抓了综合防治措施,使结核病疫情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患病率的水平(全国平均肺结核患病率717/10万人口;涂阳患病率187/10万人口)。由于疫情下降,职工的健康状况有了改善,提高了出勤率,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但是从全国范围看,发展还很不平衡,特别是矽肺高发的单位,结核病患病率也很高,有的高达1000/10万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不健全或仅限于一般门诊,不搞全面防治;传染源不能及时发现,已发现的病人因未能实行合理化疗,效果不佳,复治和慢性纤维空洞型病人还在不断增加,值得注意的是青壮年结核病有增加趋势。因此,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为了加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发〔1978〕210号文件精神,参照《一九八一至一九九○年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的要求,对工矿企业防治结核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矿企业防治结核病的规划提出工矿企业经济基础较好,卫生组织较健全,要力争提前完成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指标要求。全国规划指标要求以一九七九年流调时疫情结果为基点,到一九九○年肺结核患病率由717/10万人口降到400/10万人口;涂阳患病率由187/10万人口降到130/10万人口。对工矿企业的具体要求是:

  1、肺结核患病率比一九七九年降低50~80%,平均年下降率达到10~15%左右。

  2、在两、三年内掌握菌阳病人70%以上。以七九年本单位菌阳患病率推算,尚无疫情资料的,应作典型调查,以调查所得数据为基数。

  3、初治排菌病人规则服药率达到95%,全部疗程结束时痰菌阴转率达到95%。复治排菌病人50~70%以上达到痰菌阴转。

  4、新生儿除禁忌症外应全部接种卡介苗,十二周复查阳转率达到80~90%以上。

  二、认真落实结核病综合防治措施

  1、要掌握疫情动态,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工矿企业的结核病防治所或其他卫生单位,应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根据卫生部(82)卫防字第34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国统一的病例登记报告卡和地区结核病防治所的要求及时填报报表,逐级上报疫情,并随时掌握疫情动态。

  2、及时发现肺结核病人,加强治疗管理工作。早期发现和治疗病人是控制结核病流行的重要措施。要充分发挥工矿基层医疗单位的作用,要求及时发现病人,做到查出必治,治必彻底。可根据疫情及医疗条件,采取因病就诊,可疑者、接触者检查和普查等方式发现病人,要积极开展查痰工作,提高查痰质量,及时发现传染源。特别是工矿企业的食堂、理发室、托儿所、俱乐部等单位职工以及中、小学教师等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肺部健康检查,排菌者和空洞型肺结核应及时调离原岗位。治疗的重点是痰菌阳性病人。对病人的治疗,应贯彻“早期、全程、适量、联合、规律”的合理用药原则,防止乱用药品导致产生耐药性的严重后果。

  为了坚持正规治疗,应对病人进行督导服药。其方法包括:全面督导(由专职医务人员负责督促指导用药);家庭督导(由经过培训的患者亲属督导用药);全程管理下的自服药(在治疗过程中由医务人员加强访视、复查、说服病人合作等)。

  3、预防接种。对工矿企业所属幼儿园、小学、中学学生,应按本地结核病防治所要求,接种卡介苗。在工矿企业医院分娩的新生儿,应及时接种卡介苗。在工矿管辖的住宅区新生儿及儿童,由工矿单位负责按时接种。新入厂工人在一个月内应做结核菌素试验,阴性者接种卡介苗。所需疫苗由工矿防治所作出计划,由地区结核病防治所按计划供应。

  4、化学药物预防。在有条件的工矿企业可进行化学药物预防试点,选择重点对象进行有计划地观察。如对接触粉尘的工人(肺部有非活动性阴影且未经过化疗者),结核菌素强阳性的中、小学学生和新入厂的工人进行化学预防6~12个月。

  三、积极开展防痨工作的宣传

  结核病是慢性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劳动生产都影响很大,一定要使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知道它的危害性。卫生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宣传防痨在建设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中的重要意义,宣传防痨的科学知识。使各级领导和有关方面重视这项工作,能够在人力物力上给予支持;使医务人员对结核病的各项防治方案和现代防治方面的新观点、新方法熟练掌握,准确运用。

  四、培训技术力量,提高防治质量

  对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及一般医务人员均应进行结核病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应积极组织各种结核病专业学术经验交流活动,以提高技术水平。专业培训主要依靠工矿企业系统的技术力量。企业之间还可以组织协作组等形式相互学习,促进防治工作的开展。各省、市、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所和北京、上海全国结核病防治研究中心和分中心,应有计划的协助工矿企业培训专业技术骨干。

  五、加强领导,总结评比

  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建设以及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都必须在工矿企业党政的统一领导下,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工矿企业卫生部门要把结核病做为重点防治的疾病来抓,有负责人分管该项工作。要参照一九八一年至一九九○年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出相应规划。药品、防治器材和经费应予保证。根据国发〔1978〕210号文件精神,应加强、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同时还要积极组织工矿医院、门诊部、卫生所、保健站等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力量,通力合作,共同搞好结核病的防治工作。

  各工矿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应经常组织本系统工矿企业总结评比防治工作,表彰先进,交流经验。卫生部委托北京、上海全国结核病防治研究中心和分中心每隔二、三年召开一次全国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推动防治工作的进展,促进规划指标的全面实现,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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