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外交部《关于对涉外工作人员和群众加强宣传教育,改进对非洲驻华使节、外交官和外宾工作的请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请你们向基层涉外单位以上领导和机关干部传达,并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做好重点地段和重点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涉外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情况订出具体措施,加强涉外工作中的组织纪律性,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妥善处理。
一九八一年二月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外交部
《关于对涉外工作人员和群众加强宣传
教育,改进对非洲驻华使节、外交官
和外宾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80〕32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将外交部《关于对涉外工作人员和群众加强宣传教育,改进对非洲驻华使节、外交官和外宾工作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对涉外工作人员和群众
加强宣传教育,改进对非洲驻华使节、
外交官和外宾工作的请示
近年来,一些非洲驻华使节、外交官、专家、留学生和来华的非洲朋友,不断就他们在北京和其他一些城市的机场、车站、旅馆、饭店、商店、医院、街道等公共场所受冷落、留难、以至谩骂、被辱等事件,多次正式向我国外交部提出意见乃至抗议。他们的意见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我有关工作人员“对黑人和白人不一视同仁、平等相待,歧视黑人”(二)我有关工作人员违背我已参加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侵犯、破坏了他们应该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三)我有关工作人员和某些群众对黑人不讲文明礼貌,遇有争执,有人骂黑人是“黑鬼”。他们怀疑和指责“中国的外交政策变了”,“出现了种族歧视”;有的甚至说,“过去中国为了恢复在联合国的席位,需要非洲,今天中国要同大国对话,要甩掉非洲”。这些事件对外造成了不良政治影响,不仅有损于我国的国际声誉,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团结第三世界,反对霸权主义。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近年来,我国在与美、日、欧国家发展关系的同时,对第三世界、特别是对黑非洲国家的工作相对来说有所减弱,客观上给人以我对黑非洲国家不够重视的印象。从发生的具体事件来说,则主要是由于:(一)我一些涉外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外交常识(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规定),不懂得或不习惯于应对外国驻华使节和外交官按国际惯例办事,对外宾应讲究文明礼貌;(二)“左”倾思想、无政府主义的流毒没有肃清,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质量不高;(三)我某些涉外工作人员和有的群众确实存在着对非洲人的某些不正确看法,特别是有看不起黑人的思想倾向。当然,有些事件是因黑人外交官、留学生和黑人外宾违反我国有关规章制度引起的,但由于我方存在上述问题,不能正确、妥善地处理这些事件,结果反而授人以柄,引起事端。
为挽回政治影响,消除非洲使节和黑人外宾的不满,维护和发展我国同非洲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扩大和巩固反霸统一战线,我国有关外事部门正在采取措施,加强对非洲国家的工作。除此以外,建议有关部门采取以下一些措施,加强对涉外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一)各对外开放城市、口岸、航空港、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应组织全体涉外工作人员学习我国的对外政策,特别是对非洲国家的政策,认识第三世界在反霸斗争中的重要性。对有关群众加强宣传教育,纠正对黑非朋友的某些不正确看法。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切实有效措施,改进工作,防止再出现对外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事件(附宣传提纲,供内部参考)。
(二)各涉外单位还应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外事常识和文明礼貌知识,克服“左”倾思想和无政府主义思想,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努力防止发生违法乱纪行为。如万一发生,要严肃正确地处理(附一九六一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有关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条文,供参考)。
(三)报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根据上述精神适当配合进行宣传教育工作;要注意适当增加有关非洲的正面宣传。
外交部
一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一:关于发展同非洲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扩大和巩固国际反霸统一战线的宣传提纲。
附件二:一九六一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有关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条文(摘录)。
(两个附件可根据需要翻印,但不准外传)
附件一:
关于发展同非洲
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扩大和巩固
国际反霸统一战线的宣传提纲
一、非洲大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部分一般叫做黑非洲(绝大部分居民均属黑色人种)。黑非洲有四十三个独立国家,是第三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连同北非阿拉伯七国,共五十国,在联合国约占三分之一的席位。
黑非洲大陆受西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的奴役和统治长达四、五百年。黑非洲人民遭受白人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者歧视、剥削和压迫,历尽苦难,对种族歧视制度怀有深仇大恨,并为摆脱白人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英勇斗争。由于这一历史原因,加上南非白人统治者迄今仍在推行野蛮而残酷的种族歧视政策,欧、美一些国家仍有歧视黑人的现象,黑非洲人民至今对歧视黑人的行为特别敏感,深恶痛绝。
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黑非洲国家相继获得独立。这些国家的内外政策虽有不同的倾向,但大多数国家基本点是相同的,这就是: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和文化,建设自己的国家;反帝,反殖,支持亚非拉人民的正义斗争;奉行不结盟政策,维护非洲团结,反对外来干涉,反对超级大国在非洲争霸;反对富国对穷国的剥削和掠夺,主张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这些政策主张在当前国际反霸斗争中具有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近年来,在联合国大会关于阿富汗、柬埔寨等问题的斗争中,要求苏、越撤军的提案,以压倒多数通过,其中投赞成票的多数国家是第三世界和黑非洲国家。
二、我国人民同黑非洲各国人民在长期的反帝、反殖、争取民族解放的斗争中互相同情,互相支持,结成了深厚的友谊。黑非洲国家相继独立后,大多立即同我建立了外交关系,现在同我国建交的共三十八国。周总理一九六四、六五年两次亲自访问了一些黑非洲国家,增进了我国同黑非洲国家和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在黑非洲人民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多年来,在政治上,我坚决支持他们反帝、反殖、反霸、反对种族主义的斗争;在经济上,我给他们提供了经济技术援助,对他们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起了一定的作用,我国在非洲享有崇高的声誉。大多数非洲国家的元首和首脑都曾来我国访问,他们把我国看成可以信赖的朋友。我们支持了人家,人家也支持了我们。关于恢复我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斗争中,我们曾得到黑非洲国家有力的支持。我国在国际上能有今天这样的地位,同第三世界,包括黑非洲国家的支持是分不开的。
三、黑非洲国家有二十七国在北京设立了大使馆,这些使节作为国家的代表,为发展黑非洲国家和中国的友好合作关系作了不少努力。过去,他们对在中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总的来说是满意的。但是,近年来,不断有一些黑非洲驻华使节就他们在机场、车站、旅馆、饭店、商店、医院、街道等公共场所受冷落、留难、甚至谩骂等不公正、不礼貌待遇,正式向外交部提出意见,甚至抗议。他们有的抱怨我们对白人和黑人不一视同仁,不平等相待;有的抱怨我们不尊重他们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由于发生一系列不愉快事件,他们有人认为“中国的外交政策变了”,“出现种族歧视”,甚至怀疑我“有了新朋友,不要老朋友”、“不要穷朋友”了。这个问题值得引起我们严重的注意,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发生这类事件。更值得注意的是苏联已在利用某些具体事件,极力进行煽动,挑拨我们同非洲国家的友好关系。
四、我国对外政策的总方针是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争取结成最广泛的国际反霸统一战线。第三世界,包括黑非洲国家是我们国际反霸统一战线中最可靠的同盟军。我们同黑非洲国家都是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我们也属于有色人种,与他们同遭遇、。共命运,对他们强烈的民族感情应该给予同情和理解,应从思想感情上对他们一视同仁。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向以支持被压迫、被剥削民族和人民为己任,在我们的国家出现歧视黑非洲朋友的现象无论如何是不应该的,不能允许的,否则,我们要犯政治上的原则错误。
至于我国也参加了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规定,则是国际上公认的准则,我国派驻外国的使节和外交官都享有这些权利,我们也理应尊重外国驻华使节和外交官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当然,少数黑非洲朋友有时确有一些违反我法律和规章制度或对我不友好的行动,但并不反映他们国家的对外政策。这些问题应由我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交涉处理,否则,容易引起或增加误会,扩大事态,以至引起外交事件,影响友好关系。
五、我国首都和所有对外宾开放地区的全体涉外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长期来为做好接待外宾(包括黑非洲朋友)的工作,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很多成绩。今后应进一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把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好,从而为贯彻我对外政策总方针,为发展同黑非洲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扩大和巩固国际反霸统一战线作出新的贡献。特别是首都北京的涉外工作人员,他们的言语、行动、工作风度、待人接物,在一定程度上更直接体现着我们国家的尊严,体现着社会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每一边防人员,每一海关人员,每一人民警察和各涉外服务人员,都要正确认识自己的光荣职责,克服各种不正确的思想和作风,把国家交付的光荣工作作好。
附件二:
一九六一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有关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条文(摘录)
第二十二条
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
第三十一条
一、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除下列案件外,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民事及行政管辖亦享有豁免:
(甲)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之不动产不在此列;
(乙)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丙)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之诉讼。
第三十六条
一、接受国应依本国制定之法律规章,准许下列物品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及贮存、运送及类似服务费用以外之一切其它课征:
(甲)使馆公务用品;
(乙)外交代表或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之私人用品,包括供其定居之用之物品在内。
二、外交代表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不在本条第一项所称免税之列之物品,或接受国法律禁止进出口或有检疫条例加以管制之物品者,不在此限。遇此情形,查验须有外交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场,方得为之。
第三十七条
一、外交代表之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应享有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所规定之特权与豁免。
第四十条
一、遇外交代表前往就任或返任或返回本国,道经第三国国境或在该国境内,而该国曾发给所需之护照签证时,第三国应给予不得侵犯权及确保其过境或返回所必需之其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之家属与外交代表同行时,或单独旅行前往会聚或返回本国时,本项规定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