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2]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月十四日京政发〔1981〕128号《关于严格制止建筑企业私招乱雇外地农民和进行非法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多数单位都很重视,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研究部署了清退工作,正逐步落实清退计划。目前,有的单位招雇的外地农民施工队伍已经全部清退完毕,总的情况是比较好的。但是,从全市看,工作进展情况不平衡,有的单位至今还没有做出清退计划;有的单位强调各种理由,要求继续使用外地农民;个别单位甚至在市人民政府《通知》下发后,继续招用外地农民新开工程。为了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通知》的要求,加快清退外地农民施工队伍的工作进程,经请示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凡在市人民政府《通知》下达之后又在施工程或新开工程中私自招用外地农民的单位,不论何种情况,必须立即将所招用的外地农民清退出去,一切损失由招用单位负责。
二、对在一切违章在施工程(包括《通知》下达前开工的)中使用的外地农民,不论工程进展如何,必须立即全部清退。
市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对有上述两种情况的工程,应立即停止拨款。
三、对市人民政府《通知》下达前开工的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外地农民,立即撤离对工程影响较大的,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原报撤离计划,随完随撤,但最迟于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必须全部撤完。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六月三十日以后继续使用擅自招用的外地农民施工队伍。
四、各区、县、局及有关委、办,要根据上述规定,进一步检查落实清退外地农民施工队伍的情况和安排下一步的清退计划,于二月十五日以前上报市清退办公室审批。
市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对各单位招用的外地农民施工队伍,要根据批准计划掌握拨款。一九八二年三月一日以后,对凡没有按照规定审查批准,继续使用外地农民施工队伍的单位,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一律停止拨款。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