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1]65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
一九八○年十二月八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和“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一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市政府办公厅又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1980〕283号文件的补充说明》。这两个文件下发以后,不少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组织所属部门对接受的礼品进行了清查登记,列表上交。截止七月中旬,已有二十个单位送交了礼品,这二十个单位是:市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市计委、市旅游局、一轻局、税务局、仪表局、纺织局、二商局、劳改局、冶金局、外贸局、首都钢铁公司、燕山石化总公司、工艺美术品总公司、汽车工业总公司、友谊商业服务总公司、市妇联、北京邮电学院、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和市煤气公司。有二十个单位,经批准同意留用部分或全部礼品。但是,也还有些单位对接受的礼品,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清查,或虽已进行清查登记,却没有上交。有的对未被批准留用的礼品拖着不送。还有个别单位虽经多次电话联系,仍不见行动,甚至将礼品随意借出使用,造成残损或丢失。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有关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各项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凡在对外活动中接受了礼品的单位,都要对礼品进行一次清查,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应上交的物品,包括最近接受的礼品,必须及时清点上交。
二、所受礼品要求留用的,要专文说明情况和留用理由,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未经批准留用的物品,必须及时上交。
三、对所收礼品是否应该上交,一时难以确定者,应将情况加以说明,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查核定。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