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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3〕134号
  2. [发布日期] 1983-10-2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县财政、税务机构分设的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3]1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县财政、税务机构分设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市财政局、税务局要积极协助各区县妥善解决财税机构分设中的有关问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县财政、税务机构分设的意见

  为了加强财政税收工作,现对各区县财政、税务机构分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

  1、各区设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区分局、市税务局区分局。

  2、各县设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职责范围:

  1、区、县财政局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政、财务、会计政策法令及规章制度;管理本区、县财政收支,推销国库券,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等工作;对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财政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等。

  2、区财政分局主要负责指定的市属企业的利润收缴、亏损计划的审查与弥补;企业的财务、成本、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及其他各种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企业归还各种贷款的审查监督;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批等工作。

  3、区税务分局和县税务局主要负责市区县属、中央在京以及涉外企事业单位及各类集体企业、个体户应缴的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各类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农贸市场以及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中央在京企业的利润监缴;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等工作。

  三、人员划分的几项原则:

  1、区、县财政、税务局以及财、税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本着对财税业务的熟悉程度和原主管业务的情况适当划分。

  2、一般干部划分,可按照现行机构设置和工作分工,财政、税收工作划分明确的,按原来分工划分;财税统管混岗部门的(科所)干部,可按人员各半划分。其他行政科室和后勤干部,应根据财税机构分设后各自工作量需要适当划分。

  3、区、县财税局现有监察科的干部,应大部分划给区、县审计机关。财政、税务局监察科的建制仍然保留。

  四、关于财税分设后的干部管理体制:

  区、县财政局的干部管理体制,仍按现行办法办理。区财政分局与区财政局合署办公。财政分局的干部管理体制市财政局研究后另行通知。

  区税务分局和县税务局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根据国发〔1983〕131号文件精神,由市税务局垂直管理。

  五、几点要求:

  1、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对财税分设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力争在十一月底以前完成。

  2、财税机构分设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财政和税收工作,在干部的安排上,要兼顾双方的需要,认真调配好。

  3、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做好思想工作,防止因机构分设而影响工作。当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抓紧增收节支确保今年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紧急通知》精神,切实抓紧抓好扭亏增盈和增收节支工作。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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