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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1〕7号
  2. [发布日期] 1981-01-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各级物价机构人员的请示报告

京政办发[198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各级物价机构人员的请示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现在,物价方面有待解决的长期积累下来的老问题很多,需要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物价部门的工作量大大增加。但是现行的物价机构和人员远不能适应当前物价工作的任务和要求。请各区、县,各委、办、局切实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按市物价局请示报告的要求,建立健全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物价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鉴于本市各区县局人员都已超编,决定不再增加编制,在现有编制和人员中,选派干部,充实物价人员。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各级物价机构人员的请示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年五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机构的通知中指出:“需要从中央到地方尽快建立起一个强有力的物价工作系统。”“地方各级业务部门和基层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物价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遵照上述指示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物价机构的意见请示报告如下:

  一、关于各区县物价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

  区县物价机构的任务主要是:

  1、审查批准归区县管理的商品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主要的有:区县镇属企业、城市生产服务合作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和社队企业生产、经营的市级各主管局归口管理以外的商品价格、工业自销商品价格、计划外采购的商品价格和饮食、修理、服务、运输等毛利率、价格、收费标准;地产地销工农产品的收购、出厂、销售价格;地产地销鲜活商品的季节差价、质量差价、分等论价和削价处理的掌握原则等等。

  2、配合有关部门管理议购议销价格、贸易货栈价格、个体工商业价格、农贸市场价格和集市贸易价格。

  3、组织物价检查和群众监督。对所在地区的基层企业进行经常的检查监督,对违反物价政策、违犯物价纪律的行为负责调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4、调查研究并反映市场价格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意见,组织物价工作的经验交流和基层物价人员的培训工作。

  5、仲裁解决工商、农商之间有关价格方面的分歧和纠纷。

  6、统计积累有关物价方面的资料。

  7、宣传党和政府的物价方针、政策。

  各区县应该根据当地物价工作任务大小,在计委内设立物价科(组),配备二至六人。其中石景山区二至三人;燕山区一至二人;其他郊区五至六人;城区四至五人。

  二、关于市级各主管局的物价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

  市级各主管局的物价工作主要任务有:

  1、对主管的本系统有关价格和归口管理的其他系统的价格进行制订和调整,对长期积累下来的价格不合理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2、对专业化协作价格、浮动价格、议购议销价格、自产自销价格、自行采购商品价格、城市生产服务合作社价格、农村人民公社企业价格、农(牧)工商联合企业价格、个体工商业价格、中外合营企业价格、新兴的旅游、服务项目的价格以及适应发挥优势、加强联合、鼓励竞争的经济方针带来的价格问题等新课题,进行探索,研究解决办法。

  3、对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利润留成、自负盈亏、财政包干以后,价格管理上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4、切实加强物价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

  5、加强对有关价格的调查研究,积累资料以及完善统计工作。

  这些任务,目前都没有很好管起来。鉴于各局的物价工作任务轻重不同,建议分以下四种情况,加强物价机构和充实物价工作人员。

  (一)物价工作任务重的市一商局、二商局、供销社、外贸局等四个单位可设立物价处,各配备八至十人。

  (二)物价工作任务较重的十六个单位可设立物价处或在其他处内设立物价科、组,其中:①市二服务局、一轻局、二轻局、纺织局、医药总公司、仪表局、机械局、化工局、建材局、物资局,各配备五至七人;②工艺品总公司、城市生产服务合作社、公社企业局、粮食局、卫生局、外交人员服务局,各配备三至四人。

  (三)物价工作任务一般的燕山石化总公司、汽车工业总公司、冶金局、首钢、矿务局、国防工办、农场局、农业局、畜牧局、农机局、水产局、劳改局、一服务局、园林局、旅游局、建材总公司、煤炭总公司、文物局、交通运输局等十九个单位,各配备专职物价人员一至三人。

  (四)物价工作任务较轻的市计量局、民政局、水利局、建工局、市政局、公用局、房管局、环卫局、环保局、公共交通总公司、文化局、体委、出版局、林业局等十四个单位,以及其他有产品出售或有服务项目收费的局,都要配备兼职物价人员。

  三、市局属公司、总厂,区(县)属公司、管理处、供销社等,已经建立物价科的,要根据物价工作任务,适当充实加强。现在没有建立物价科的,物价工作任务重的,建立物价科(组),配备三至五人。物价工作任务较轻的,配备专职物价人员一至二人。区县级城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和农村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都应建立物价科(组),配备三至五人。各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职人员一人,对当地零售商店、饮食、修理服务业等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认真检查监督,并组织群众物价监督组织,开展活动。

  四、各有关基层单位要根据物价工作任务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人员。街道生产服务合作社应配备专职物价人员。

  上述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单位贯彻执行。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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