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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1〕46号
  2. [发布日期] 1981-05-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地下通信电缆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仓储基建科在施工中挖断军用电缆的来函发给你们。

  保护地下通信电缆,确保通信畅通,是关系到保证党和国家通信,加强战备,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问题。过去,由于宣传不够,有些地区和部门以及部分群众,不了解通信线路的重要作用,在工程施工、平整土地、挖沟开渠、修建公路、开山取石中,挖断地下通信电缆,造成中断通信的事故不断发生,严重影响通信安全。四月二十七日发生的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仓储基建科在施工中挖断军用电缆事故,主要是由于有关同志对保护通信电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麻痹,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又未及时向上级报告。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保护好地下通信电缆,遵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由市对外贸易局负责责成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进行认真检查,对职工加强教育,从这一事故中吸取教训。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要向各建设施工单位、农村社队、工厂、学校和广大群众,广泛宣传保护通信线路的安全畅通,是保证党和国家通信,加强战备,实现四化建设的需要,发动和依靠群众做好地下通信电缆和通信线路的保护工作。

  三、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把施工范围内地下通信电缆的布局情况调查清楚,凡涉及地下电缆安全的,必须事先与电信、部队通信部门联系协商,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才能施工。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通信线路时,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公安、电信和部队通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抢修。对于造成的事故,要认真分析,严肃处理。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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