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0]27号
各区、县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加强对首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本着精简机构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北京市和城、近郊区环境卫生局,自一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改名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同时撤销市、区市容办公室。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机关,负责全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有关问题的处理。
二、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接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市容卫生的机构,接受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三、临时占用城市马路和规划红线以内人行步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或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交通处或区公安交通队共同审批。占用红线以外的土地,按分管原则由市、区规划部门审批。
一九八〇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