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专题 > 政策文件汇编 > 失效废止及部分修改文件汇编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9-12-24
  6. [发文字号] ​京财法〔2019〕261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12-2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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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法〔2019〕2612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有关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8号、财政部令第9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等要求,市财政局对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发文进行了集中清理。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共计684件,现予以公布。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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