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专题 > 政策文件汇编 > 失效废止及部分修改文件汇编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06-09
  5. [成文日期] 2022-06-09
  6. [发文字号] 京民宗〔2022〕4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6-0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3年 第23期(总第803期)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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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宗〔2022〕43号

各区民宗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市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关于对本市生产、经营清真饮食、食品、副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核发清真营业标志的通知》(京族字(1988)024号)、《关于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族字〔2004〕52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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