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专题 > 政策文件汇编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汇编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3-05-04
  5. [成文日期] 2023-04-04
  6. [发文字号] 京建法〔2023〕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3-04-1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3年 第26期(总第806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行政处罚听证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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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23〕2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实际,现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听证标准规定如下:

  各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执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前款中“较大数额罚款”,确定标准为拟对公民处以超过3000元的罚款,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5万元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按照“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5月4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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