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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异地就医”逐步完善发展,异地就医指什么呢?

异地就医可以简单定义为参保人在其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就医行为。在社会医疗保险范畴内,“异地”一般是指参保人参保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内地区,“就医”则是参保人的就医行为。

目前来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否已经建设完成?具体发展情况如何?

直接结算是指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异地安置退休、长期派驻外地工作、异地长期居住及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在自主选择办理直接结算备案后,可在本人备案选定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直接结清当次住院医疗费用。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转外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纳入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截至今年1月,累计结算超过18万人次,基金支付28.54亿元。我国全面建成联通部、省、市、县四级的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重点解决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长期异地工作人员以及符合异地就医转诊条件的人员等四类群体的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问题,目前已基本实现全国所有省份、所有统筹地区、主要医疗机构全覆盖,主要信息秒级传输,社会保障卡作为唯一结算载体和凭证实现跨省通用,联网结算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实现全国统一。

哪些人可以申请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不可直接结算的情况有哪些?办理流程是什么?

可进行直接结算人群: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转外就医人员: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不可直接结算情形: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

本市参保人员因患精神疾病在异地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本市参保人员异地门(急)诊就医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等住院类医疗费用不可直接结算。

办理流程:

查询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登录人社部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系统,查询可供选择直接结算的“全国异地定点医疗机构”

选定外省基本医保定点医疗:从公布的名单中选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及结算:跨省异地就医前,应按参保地相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备案,信息上传至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后,异地就医时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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