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前4个月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不少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的;
(2)不在北京市禁限目录内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条件的;
(3)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非国有企业,主要指注册在"中关村一区十六园"、"三城一区"或属于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企业。
(1)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
(2)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3)补贴金额按照企业申报并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补贴上限以2018年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最高补贴6315元/人)。
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申请通过 "网上办"、"不见面"经办服务模式,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法人办事"-"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https://rsj.beijing.gov.cn/)申请相应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5月1日到2020年7月31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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