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申请条件:申请人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
申请地点:符合申请条件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审核流程: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共计7项,包括:
1.按要求填写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居住证》;
5.已婚家庭成员的《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6.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及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凭证;
7.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证明;
配租标准: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家庭人口 | 家庭购成 | 配租套型 |
1人 | 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 宿舍、单居或小套型 |
2人 | 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 单居、小或者中套型 |
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 中或大套型 | |
3人以上 | 夫妻及子女 | 中或大套型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按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2.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结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日的;
5.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6.被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承租家庭的违规行为经核实后,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并通过媒体公示,记入信用档案,该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已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按政策规定减少保障人口的,从原申请家庭中分离出的人员可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其中因离婚而分离出的人员,除与他人再婚组建新家庭申请外,应当遵守离婚原则上满三年的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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