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并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原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名义存档的人员等,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由本市根据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公布。
另外,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
(2)缴费银行卡复印件1份;
(3)与银行签订的《代扣代缴协议》。
按以下方式参保:
(1)有档案的本市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的区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存档并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2)无档案的本市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3)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补贴,自批准享受之日起缴纳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设立待遇等待期,即:自缴费之月起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灵活就业人员,足额补缴欠缴的医保费后,视为连续缴费,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
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视为初次参保,等待期重新计算,自重新缴费之月起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问答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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