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通知》共五条,对本市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计算公式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明确,并明确了经办工作要求和文件实施范围等。
“月平均工作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制度工作时间中的月工作日执行,目前按20.67天执行。
1.建设项目开工之日在《补充通知》发布之日后的,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计算标准按《补充通知》执行。
2.建设项目工期延长需补缴相应工伤保险费,且延期施工起始时间在《补充通知》发布之日后的,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计算标准按《补充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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