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请条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规定,明确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申请材料:为确保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合规,减少后期法律风险,结合实践中司法审查要点,明确报请征收补偿决定所需具体材料。主要包括以下七项:
(1)作出补偿决定的请示;
(2)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公房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涉及未经登记建筑的,需提交认定处理意见;
(3)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凭证,以及分户评估报告相关复核、鉴定情况;
(4)对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
(5)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材料。
原则规定各区政府应于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送达方式:在现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基础上,增加电子送达方式。
送达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除征收补偿决定外,分户评估报告、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决定、催告书等其他房屋征收补偿文书的送达程序参照执行。
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申请强制执行。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一个月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阶段实施强制执行。区政府原则上自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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