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在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情况下应对外开放,实行有偿错时共享,优先用于居住停车。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停车设施供给方可通过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的模式管理。
没有。共享停车设施的收费价格由供需双方自愿协商确定。
允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停车需求,针对矛盾突出的区域,梳理周边办公、商场等各类公共建筑的停车资源供给状况,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有。市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共享停车设施的类型、开放程度等因素,制定财政支持政策,推动本市共享停车发展;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鼓励措施,建立资金保障机制,通过运营补贴等方式调动停车设施供给方参与共享停车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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