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中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为: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等四类机械。其中,《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规定的Ⅲ类限值为:额定功率37千瓦以下的机械排放烟度值不高于0.80m-1,37千瓦及以上的不高于0.50m-1。
1、2019年8月1日起,在本市五环路内、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通州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中,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西起通州区行政区域西边界,东至任港路、京榆旧线、白师路、右堤路、堡东路、潞城中路、武兴路、京滨线(以上道路均不含)组成的边界,北起潞苑北大街(不含),南至京哈高速公路(不含)的区域。
2、2020年1月1日起,扩大低排放区范围,在本市其他各区划定的低排放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为: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行政区域五环路(含)以外部分,房山区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门头沟区、顺义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和延庆区部分行政区域。
其中,门头沟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西起增峪路、大峪南路、高家园路、新桥大街组成的边界,东至石担路,北起门头沟路,南至葡山路的区域。
顺义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西起西环路、顺白路组成的边界,东至右堤路,北起白马路,南至顺平路的区域。
昌平区部分行政区域包括,一是西起京藏高速公路,东至朝辛路(东段)、昌金路组成的边界,北起西关路、西环路、北环路、朝凤庵路、水库路、朝辛路(北段)组成的边界,南至怀昌路的区域;二是西起昌平区与海淀区交界,东至昌平区与顺义区交界,北起北清路,南至昌平区与朝阳区交界的区域。
平谷区部分行政区域包括,一是西起洳河,东至平乐街、向阳南街组成的边界,北起北环路,南至新平南路、海关南街组成的区域;二是西起体育中心西路,东至洳河,北起平谷大街西延线,南至鲁各庄南一路的区域。
怀柔区部分行政区域包括,一是西起龙山路、环湖路、京密引水渠组成的边界,东至开放路,北起富乐大街,南至南华大街的区域;二是西起范崎路,东至111国道,北起雁栖湖北路,南至雁栖湖南路的区域;三是西起111国道,东至沙河,北起京密引水渠,南至101国道的区域。
密云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西起京沈线(不含),东至檀西路,北起京沈线(不含),南至水源路的区域。
延庆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西起京礼高速公路,东至妫川路,北起团结路,南至百康路、百泉路组成的区域。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19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74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可拨打24小时环保投诉热线:12345、12369电话或新媒体平台举报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低排放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允许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自愿改造,对于用户自愿选择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方式改造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可参考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发布的《非道路柴油机械排放污染治理技术指南》行业标准进行改造。改造后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仍将接受日常检查,不符合《通告》要求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发动机排放污染物主要有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
其中,氮氧化物(NOx)的危害为:氮氧化物与空气中的水分及其他物质反应生成酸,形成酸雨、酸雾或酸雪,腐蚀汽车、建筑物。氮氧化物与空气中的水分、氨以及其他化合物反应,生成含硝酸的细微颗粒物,影响呼吸系统,损害肺组织。
颗粒物(PM)的危害为:颗粒物特别是直径小于2.5μm 的细微颗粒物可以进入肺部,引起或加重哮喘病、急性呼吸系统症状、肺功能损伤以及慢性支气管炎,对老年人和儿童的危害尤为明显。细微颗粒物可以随着气流扩散到很远的地方,是造成能见度降低的一个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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