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位阶分为六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宪法、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北京市法规规章包含北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由市委依法治市办牵头、市司法局编印的《北京市法规规章汇编(1949-2019)》近日正式向社会发布。这是自1984年、1997年、2014年后,北京市编发的第4部"建国以来现行有效法规规章汇编",是目前北京市法制史上收录地方性法规规章最全、内容起止时间跨度最长、准确性权威性最高的一部法规规章汇编。它收录了自1949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北京市制定的全部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共364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43件,政府规章221件,约64万余字。分为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5个大类和56个小类。
为了便于市民查询,该《汇编》在发放上实现了3个覆盖:一是印刷本免费赠送北京市各委办局、区政府,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二是首都各大图书馆和院校图书馆可免费借阅;三是电子文本免费向社会公开,公众可以到市司法局网站免费下载该《汇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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