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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6-10-30 09:00    来源: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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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出台《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农业执法实际建立对本领域失信信息分类管理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

  一、基本概况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信用修复工作。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即失信主体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后,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共享、解除失信惩戒。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告知修复条件、渠道和流程;按照“谁作出、谁公示”要求,处罚作出7个工作日内,将应公示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自然人失信信息原则上不在该网站公示。

  二、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及公示期限

  根据失信严重程度,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公示期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1.轻微失信:简易程序处罚、警告、通报批评和低额度罚款等。原则上不予公示,确需公示的,最长不超过3个月,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

  2.一般失信:中等金额罚款、没收非法财物、12个月内同类轻微违法失信3次以上等。最短公示3个月,最长1年。

  3.严重失信:高额罚款、吊销暂扣证照、责令停产停业、屡罚不改等情形。最短公示1年,最长3年。

  同一处罚含多种处罚类型,按最长公示期限执行;暂扣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有执行期限的,处罚期满前不得提前停止公示。最长公示期满且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三、信用修复申请要求

  申请条件:达到最短公示期限;纠正失信行为、全部履行处罚义务;作出真实有效的信用承诺;满足法律法规其他要求。

  申请渠道材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申请,提交履行义务证明、信用承诺书及其他材料,农业处罚机关按职责配合办理。

  四、实施意义

  《办法》明确处罚信息分类标准和信用修复条件,做到惩戒与纠错修复并重,既落实失信约束,又为整改到位的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修复途径,兼顾刚性执法和柔性监管,优化首都农业领域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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