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服务 >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2026-09-03 11:00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分享:
打印
字号:        

  一、修订背景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工作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和城管执法实践需要,对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5〕41号)进行简易修订。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裁量基准的制度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新实施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对象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原城管执法部门下放的执法职权,适用本裁量权基准。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文件,基本延续原有裁量规则,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城管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明确了适用范围、行政处罚裁量基本准则、行政检查裁量基本规则、行政强制裁量基本规则等;二是附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和《行政处罚裁量区域分类管理台账》,《基准表》坚持“一案由一裁量”原则,个性化规定违法行为的裁量档次与标准,《区域分类管理台账》细化了重点区域和重点大街范围。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主要是结合《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调整部分裁量内容。《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结合上述法律的调整,新增、修改或删除了相关职权事项,调整相关法规依据、裁量系数等。

  如,新增加对建设单位未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生态环境法典》调整了违法行为形态,加大了处罚力度,调整为“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如,对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态环境法典》区分是否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规定“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结合执法实际,调整非法小广告、标语宣传品、露天烧烤、步行绿道等个别案由的罚款基数、裁量系数,并进一步明确适用《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向市城管执法局反馈等内容。

评价建议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