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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日期:2026-07-14 09:00    来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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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授权范围内,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事先设定的一种具体化的判断选择标准,有效杜绝行政处罚“同案不同罚”。《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京科发〔2021〕78号,以下简称“《2021版裁量规定》”)实施5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相关要求,对《2021版裁量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一、修订原则

  此次修订坚持:一是依法合规,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不突破法定权限与幅度;二是过罚相当,对法定罚款幅度超过10万元以上的,进一步细化裁量阶次,确保与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相匹配;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健全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四是便于执法监督,贴合科技行政执法实际,兼顾可操作性与规范化。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正文适用规则部分

  一是增加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相关内容。对原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了补充修改,明确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实行清单化管理,明确“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认定标准,以及不适用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强清单的可操作性和统一性。

  二是进一步明确《基准表》行使层级。第二条增加一款,执法主体除“提供虚假技术或技术信息”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为市、区两级科技行政部门外,其余均为市级科技行政部门。

  三是按照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对第十六条“从重处罚”进行修改。

  四是部分文字表述完善。

  (二)关于附件1裁量基准表部分

  一是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这一违法行为,补充违法情节并细化裁量阶次。

  补充“流入市场实验动物价值”作为裁量因素。在原“违法所得金额”基础上,增加“流入市场实验动物价值”作为裁量依据,解决实践中违法所得难以认定或将实验动物直接赠与等未产生违法所得的问题,更全面反映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按照相关要求,将原来“低于10万元”“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两档的划分方式,调整为“初始档6万元,之后每档以2万元为阶差”,将原来的2个裁量阶次细化为8个罚款裁量阶次,梯度合理、界限清晰。

  二是对“实验动物运输不符合要求”这一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中“动物密度过大”“笼具固定不牢”,修改为“不符合运输标准;运输车内未对实验动物笼具进行固定”。

  三是将“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这一违法行为的“裁量档”由B档调整为A档。

  四是部分文字表述完善。

  (三)关于附件2、附件3两个清单部分

  该部分整体为新增内容。附件2、附件3分别为《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轻微免罚清单》”)。

  一是清单事项筛选:从实验动物领域和技术市场领域选取社会危害性轻微违法行为纳入清单。《首违不罚清单》共9项;《轻微免罚清单》共4项。

  二是逐条明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结合执法实践,逐条明确《首违不罚清单》中“危害后果轻微”和《轻微免罚清单》中“违法行为轻微”的具体情形。

  三是按照统一要求,明确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行政层级。管理措施统一为指导、劝诫、警示、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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