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删除了“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规定,明确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纳入监管范围,细化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对2023年版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含4个附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纳入监管范围
本次修订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加或迁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禁止性规定,不将电动自行车作为独立的业态另行规范,而是与既有管理制度一体贯通、统筹整合。在保持原有管理框架连续性的基础上,将电动自行车的特殊管理要求有机嵌入车辆条件、备案要求、充电场所、电池运输及充换电作业、电池检测回收、专用号牌等各环节,相应增设专门条款。
(二)建立备案制度,强化事前监管
在本市初次投放或者增加车辆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管理部门备案车辆投放方案和相关信息。初次投放车辆的经营者,应当向市管理部门备案车辆投放方案和相关信息。由市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区管理部门依据总量调控管理机制,组织对经营者的车辆投放方案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联合审核。非初次投放车辆的经营者,在中心城六区增加车辆投放的,应当向市管理部门备案;在其他区增加车辆投放的,应当向所在区管理部门备案。
(三)新增电动自行车专项安全要求
新增多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一是集中充电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充(储)电柜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二是车辆应依法申领、悬挂专用号牌,配备乘员头盔,制动、鸣号、转向等安全部件性能完好;三是充电场所配备24小时监控设施,实时监测电流、电压、温度等数据;四是经营者应定期进行电池安全性能抽检和健康评估;五是市管理部门会同区管理部门,联合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加大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和存放场所的安全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四)完善车辆调整程序
细化了经营者减少车辆投放、更新置换型号的具体流程,包括回收、电子标签注销与重新发放、专用号牌注销等要求。
三、新办法什么时候实施?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4日起施行,原2023年版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