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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2026-01-26 11:26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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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工作要求,市城管执法局前期印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对有效提升执法规范性和公平公正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4年以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等文件以及新修订《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对于规范裁量权基准、规范罚款实施、规范涉企检查等提出新的工作要求。

  另,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水务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24〕18号),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水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依据《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京水务发〔2025〕157号),原《北京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等文件废止,需要将涉水执法的全部职权纳入城管执法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范范畴,统一裁量规则,细化明确裁量要素。此外,部分法律法规规章陆续修订出台,亟需结合实践将单行法规的裁量权基准增补完善。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修订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水务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裁量基准的制度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适用对象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原城管执法部门下放的执法职权,适用本裁量权基准。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文件,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城管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明确了适用范围、行政处罚裁量基本准则、行政检查裁量基本规则、行政强制裁量基本规则等;二是附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和《行政处罚裁量区域分类管理台账》,《基准表》坚持“一案由一裁量”原则,细化了违法行为的裁量档次与标准,《区域分类管理台账》细化了重点区域和重点大街范围。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完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的裁量基本规则。优化原裁量基准基本规则,将原裁量权基准中的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区域系数等裁量因素统一归类为情节系数。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完善裁量权基准中不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文字表述,优化部分裁量系数的适用条件,更加凸显宽严相济和包容审慎,更有效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同时,明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明确裁量权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执法实践客观情况变化的动态调整等。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全面修订行政检查裁量规则。

  二是将全部涉水职权纳入裁量规范。将涉水的全部执法职权纳入城管执法部门裁量权基准的规范范畴,实现裁量规范全覆盖。充分总结执法实践并借鉴相关部门经验,在保持涉水职权裁量延用城管执法系统定量处罚方式的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特点与行业要求个性化制定裁量,并规范部分执法案由的法规适用和内容表述。  

  三是细化优化重点领域裁量要素。优化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水务执法等重点案由的裁量标准,细化量化具体裁量因素,压缩裁量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选择适用的空间,杜绝“同案不同罚”。同时,针对法定罚款幅度较大的案由,增加裁量阶次,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避免设施处罚幅度过大。

  四是严格重点领域处罚裁量标准。针对燃气、石油天然气管道等涉及安全生产的部分职权,坚持宽严相济、当严则严,严格裁量基准,确保执法力度,严守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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