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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修订)》政策解读

日期:2025-07-11 10:59    来源:北京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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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2025年6月11日,市政府印发《北京市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25〕8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工作,市商务局对现有文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修订)》(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标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经境外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定区域投资、管理、服务等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且境外母公司总资产1亿美元以上(含);2.在京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含);3.在京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二)优化审批服务程序。本着减环节、减材料、增加透明度的原则,明确告知承诺事项、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及需履行的法律责任。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当场办结。按一般方式办理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时限为3个工作日;办理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更换证书、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证书注销,时限为2个工作日。

(三)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在作出行政确认后,通过资料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差异化信用管理。

(四)建立失信记录修复机制。按照违诺失信记录修复标准,结合违诺失信等级,明确事项修复渠道、修复方式、修复期限和修复程序,并将违诺主体修复信息归集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畅通投诉和异议处理渠道。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提供申请人维权服务渠道,建立诉求受理、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内部告知承诺事项异议处理机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生效时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商务局印发〈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修订)〉通知》(京商总部字〔2022〕8号)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市商务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010-89150491;市商务局商务环境协调推进处(总部经济发展处)010-5557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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