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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印发〈北京市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医保发〔2025〕8号)

日期:2025-04-15 15:21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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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促进医保精细化管理,结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34号),制定并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医保发〔2025〕8号)。

二、目标任务

将医保监管对象由定点医药机构延伸至医务工作者,从医保支付这一关键环节入手,对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施行医保支付资格管理。

三、涉及范围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四、主要内容

对违法或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相关人员,在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的基础上,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的责任程度等认定相关人员责任并记分。年度记分达到9分,未达12分的,暂停医保支付资格1-6个月;年度记分累计12分的,终止医保支付资格1年;单次记12分的,终止医保支付资格3年。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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