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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居民价格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4-06-28 16:55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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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3年以来,国务院和市政府先后印发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均提出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为进一步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包括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养老助餐点)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居民价格政策,我们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居民价格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工作过程

  2024年以来,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会同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多方听取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市相关委办局和各区民政部门意见,并按照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实施对象和范围、分类处置措施、认定及办理、工作要求等四个方面内容。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本通知所称养老服务机构,具体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备案的养老机构(含养老照料中心)、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含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以及符合条件的养老助餐点等养老服务机构。

  (二)分类处置措施。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价格标准执行,用热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执行。执行范围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或民政部门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确定。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应独立计量。鼓励具备独立计量改造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水电气热计量设施改造。市政公用企业未装表到户且不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非直供主体应主动向市政公用企业提出居民生活类价格申请,双方可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计算费用,用热按面积计算费用。

  (三)认定及办理。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应向市政公用企业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或民政部门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经核实后符合条件的,自确认受理次月起执行,相关手续每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或已由民政部门公示终止服务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养老服务机构如终止服务或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及时告知市政公用企业和区民政部门。建立市政公用企业与民政部门常态化对接机制,市民政局每年固定时间向市政公用企业提供备案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名单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已在市政公用企业办理过相关手续的,无需再次到市政公用企业续办,市政公用企业按照名单执行水电气热居民价格政策。

  (四)工作要求。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和退出管理,及时更新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存续信息,并将通过备案、注销备案等有关信息,及时共享到市政公用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应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养老服务机构最新备案情况,配合民政部门定期更新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水电气热优惠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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