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修订印发了《北京市人防行政处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就相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1、《规程》修订的目的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原《北京市人防行政处罚规程》中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条款予以修订。
2、《规程》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等法律文件,制定本办法。
3、《规程》修订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一是增加了8条,分别是:第八条和第十条增加了管辖移交和行刑衔接的相关内容;第九条增加了司法协助的相关内容;第十八条增加了调查取证的证据形式;第二十七条增加了中止案件调查的相关情形;第四十二条增加了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形;第五十六条增加了行政处罚结案的相关情形;第五十七条增加了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收缴罚没财物的追责内容。
二是调整了2条,分别是:第二十二条调整了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措施;第四十三条调整了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时限;
三是完善了3条,分别是: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完善了先行登记保存的相关内容。
4、《规程》新增的行刑衔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者职务违法的,市和区人防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市和区人防行政机关,市和区人防行政机关有管辖权的,应当接收并在依法作出处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告知移送机关。
5、《规程》中不予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