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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人在园林绿化行业招投标活动中履行主体责任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2024-03-15 19:52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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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确立二十余年以来,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招投标活动不断规范,招投标市场更加公平公正,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类不合理限制和隐形壁垒尚未完全消除,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及《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制定了本市园林绿化行业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的制度文件,进一步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二、制定思路

  1.问题导向,明确招标人权责,划定行为边界

  明确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整肃招标人的招标行为,推动形成权责清晰、依法依规、公正公平的招标责任意识。

  2.目标导向,推动行政监督部门切实履职尽责,营造监督有力的市场环境。强化随机抽查、信用监管、问题线索移交等多部门有效联动协调机制,严厉打击违规违纪行为。

  3.清单化管理,强化刚性约束,严格责任追究

  抓住要害,突出重点,违法违规行为清单化,强化联合惩戒,形成震慑,从而更好地发挥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和政府作用,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廉政风险。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对招标人主体责任进行明确细化,突出强化了招标人应将工程建设过程的重要事项、关键环节纳入“三重一大”等集体研究决策程序等9个方面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树牢招标人主体责任意识

  招标人在项目招标前期准备、招标实施过程中以及招标程序完成后的关键环节和事项应该履行“三重一大”等集体研究决策程序,加强对招标内部控制管理。突出强调集体研究决策,主要是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为和个人利益输送。

  2.依法落实招标人自主权

  明确招标人依法享有并应当依法行使相应自主权事项,特别强调自主选择代理机构机制应规范、同时应加强代理合同履约管理,并严格对代理机构授权经办人员的要求。

  3.严格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的组织形式应当在项目立项申请阶段一同申报,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核准的意见开展相应招标工作。如果招标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则需要报原立项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4.规范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明确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招标人在文件编制环节的责任;同时明确对委托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同样需要承担主体责任。

  5.规范招标人评标代表选派

  招标人委派评标代表参与项目评审是履行主体责任、行使招标人权力的体现。该款对招标人评标代表的选派条件和招标人评标代表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同时明确当招标人无法派出代表参与评审时,应当以委派相关人员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的形式履行主体责任。

  6.加强评标报告审查

  明确了招标人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的要求及发现异常情形的处理方式,同时对落实评标情况公开予以规定。

  7.畅通异议渠道

  招标投标过程中异议处理的主体是招标人,该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对相关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或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在作出答复前不能继续推进招标。

  8.严格合同履约管理

  该条主要是对合同签订、合同公示、合同变更等责任予以明确,同时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报监、合同范围内分包部分建设质量管理均为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9.强化招标内部控制管理

  对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加强对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明确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用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及建立招标人对评审过程监督机制等4项加强对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进行监督管理的措施。

  (三)对招标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明列了招标人6种比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明确发生相应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依法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项目和政府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等5项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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