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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关于《北京市排污许可裁量权基准》的解读材料

日期:2023-11-24 17:57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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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什么单位需要申请办理排污许可?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2.问: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时限是多长?

  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法定审批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审批时限:27个工作日。

  3.问:停产的单位是否需要提交执行报告?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4.问: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5.问:排污单位如何申请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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