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解读

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3〕15号)

日期:2023-09-26 18:01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分享:
打印
字号:        

  一、背景依据

  落实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本市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

  三、主要内容

  在参加试点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周边认定1家定点零售药店(一院多址按医疗机构需求进行认定)供应国谈药。参保人员凭医生开具的外配处方到协议药店购买国谈药,发生的药品费用按医保规定进行结算。

  四、涉及范围

  试点医疗机构和协议药店以及全体城镇职工、城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五、试点医疗机构名单

试点医疗机构名单

试点医疗机构名单

  六、其他

  本通知2023年自10月28日起执行。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