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落实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本市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
三、主要内容
在参加试点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周边认定1家定点零售药店(一院多址按医疗机构需求进行认定)供应国谈药。参保人员凭医生开具的外配处方到协议药店购买国谈药,发生的药品费用按医保规定进行结算。
四、涉及范围
试点医疗机构和协议药店以及全体城镇职工、城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五、试点医疗机构名单
六、其他
本通知2023年自10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