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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物业条例规定不符,北京废止这些文件!涉物业收费等

日期:2023-12-14 23:49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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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4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废止了12个物业管理文件。据悉,被废止的文件与《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内容不符,包含物业服务收费、《北京物业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三个方面内容。

  2020年5月1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本市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近日结合当前基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对物业管理领域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12个物业管理领域的文件内容已与《条例》相关规定不符,因此决定废止。

  具体来看,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被废止文件共3件,包括《关于明确房改售房的物业管理收费口径的通知》《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的通知》《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据了解,上述3个文件规定与《条例》第七十三条“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的规定不符。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表示,上述文件废止后,业主需按照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涉及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调整的,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由业主共同决定。

  另外,还有7个涉及《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被废止,包括《印发<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关于推行手机投票决策小区共同事项的通知》等。这7个文件的依据是已于2020年6月8日废止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因此对应文件也予废止。对于以上文件涉及的有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结合《条例》实施已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具体工作将依据新的配套政策实施。

  被废止的文件还涉及物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2件,分别为《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的通知》。据悉,这两个文件的制定依据同样是《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此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表示,为进一步依法保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已于2022年纳入综合监管试点改革,本市正在持续构建基于“信用+风险”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监管体系,涉及物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将按照综合监管实施方案一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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