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解读

关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解读

日期:2023-12-18 16:04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分享:
打印
字号: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以及城市管理领域涉及城管执法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修订背景

  2021年12月,市城管执法局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1〕68号)以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断健全完善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强化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不断提升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

关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解读

  近年来,国家和本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文件,均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行政裁量标准”。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5月,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上述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基本要求、职责权限、制定程序等,并要求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为均纳入裁量权基准。

关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解读

  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裁量权基准的最新要求,并结合城市管理领域涉及城管执法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现实需要,及时对现有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非常必要。

  三、适用范围

  修订后《基准》,适用于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下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执法职权的裁量行为。

关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解读

  同时,根据综合执法改革和执法职权下放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下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执法职权的裁量,依据下放部门的裁量权基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单独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裁量依据相关职权的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裁量权基准执行。交通部门在本市重点站区范围内划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相关执法职权的裁量,依据交通部门的裁量权基准执行。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将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纳入裁量权基准范畴。在原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将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纳入裁量权基准,并将基准名称由《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为《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修订后裁量权基准制度主要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行政裁量权基准,主要明确了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裁量基本准则、行政检查裁量基本规则、行政强制裁量基本规则等;第二部分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坚持“一案由一裁量”原则,具体细化了每个执法案由的裁量标准;第三部分是行政处罚裁量区域分类管理台帐,规定了执法重点区域和重点大街等范围。总体思路是实施标准控权,明确裁量规则,确保执法人员办案时心里有标准和参照,确保执法裁量公平公正。

关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解读

  二是系统梳理法律法规,更新完善相应裁量内容。结合我市城市管理领域城管执法职权,系统梳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并重点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将城管执法现行有效的全部职权纳入裁量规范,确保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三是聚焦实践突出问题,优化调整裁量基准内容。统筹考虑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及维护首都城市安全运行、维护良好城市环境秩序等工作要求,并聚焦实践中突出问题,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重点修订部分裁量基准内容,以确保执法即有力度又有温度。

  如,对案件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分类分级执法、审慎适用行政强制等情形进一步规范,以更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更好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其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推行分类分级执法,是指综合考量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发生频次、执法结果、信用等因素,对执法对象进行综合认定,按照A、B、C、D四级进行台帐管理。

关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解读

  再如,对建筑垃圾和燃气安全等重点执法案由的处罚裁量进行优化调整,以加强重点领域执法,确保法律法规严格实施。

关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解读

  同时,对个别区域分类管理台帐进行更新,新增部分重点区域,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监督管理。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