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北京市养老机构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北京市关于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养老机构实际,我局起草了《北京市养老机构“风险+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京监管联办发〔2021〕8号)要求,有效减少检查频次,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不断提升监管效能”的会议精神,通过实施“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不同“风险+信用”评估等级的监管对象开展差异化监管措施。
二、起草过程
为推进北京市养老机构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风险+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和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根据《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北京市关于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们起草了《北京市养老机构“风险+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方案》,并征求了各区民政部门及相关委办局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四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科学构建风险分类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形成“风险+信用”综合评价机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公平公正、科学精准、无事不扰的监管能力,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风险+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和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差异化监管,全面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有效配置监管资源和力量,提升监管效能实现精准监管、高效监管和智慧监管。
(三)主要内容
包括统筹推进四级风险评级、实施四等九级信用评价、构建“风险+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等内容。
1.统筹推进四级风险评级。在综合考察养老机构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科学精准的风险指标体系,依据《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开展风险定量评价。对监管对象风险等级划分为四个等级,按照由低到高,分为低风险(A类),一般风险(B类),较高风险(C类)和高风险(D类)。
2.实施四等九级信用评价。以公共信用信息和行业监管信息为基础,按照四等九级信用分级标准,构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信用评价,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等。并细分为A、A-、B+、B、B-、C+、C、C-、D共九级。级数越高,表示养老机构在评价期内的综合信用水平越高。养老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正向指标和负向指标两部分组成。对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不满两年等3项情形的,评定等级不高于B级;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10项情形的,直接评定为D级。存在信用风险的养老机构,在其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适时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
3.构建“风险+信用”综合评价体系。采用信用等级和风险等级就低评价方式,开展“风险+信用”四级综合评价,形成“一业一评”机制。“风险+信用”综合评价周期,实行动态评价周期,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北京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按照“风险+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精准监管,联合有关部门每年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4次,每次对A级养老机构抽查数量不少于其总数的10%;对B级养老机构抽查数量不少于其总数的30%;对C级养老机构抽查数量不少于其总数的50%;对D级养老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
(四)保障措施
对落实“风险+信用”工作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智慧监管、加强监管协同等四项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