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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促进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09-13 09:23    来源:北京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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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京商务财务字〔2022〕17号)《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实施方案》(京商务财务字〔2022〕18号)等规定,制定本通知。

  二、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支持方向

  申报指南包含支持范围、申请条件和支持内容、申报工作要求三部分内容。

  (一)支持范围

  1.支持服务外包转型升级。

  2.支持公共服务能力提升。

  3.鼓励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

  4.支持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二)申请条件和支持内容

  1.服务外包转型升级项目

  通过资金补助、以奖代补方式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进行支持。包括以下6个支持方向:

  (1)国际资质认证。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维护、升级国际资质认证、合规认证的支出费用进行资金补助。

  (2)新录用人员补助。对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进行资金补助。

  (3)创新研发。对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的专利、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给予注册费用资金补助。

  (4)境外设点。对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进行资金奖励。

  (5)办公用房租赁补贴。对服务外包企业办公用房租赁费用进行资金补助。

  (6)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服务外包企业参与、制定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和标准进行资金奖励。

  2.服务贸易公共服务项目

  通过资金补助方式对我市在建、已完成和运行维护中的公共服务平台的实际支出费用进行资金补助,支出费用包括建设所需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或委托开发)费用、技术购置、运行维护费用等。

  3.鼓励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项目

  通过资金奖励方式,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以自有品牌设立分支机构(含并购吸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其成员所),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以自有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

  4.支持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项目

  以资金奖励的方式,对经商务部与相关部委共同认定的数字、文化、中医药、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地理信息、语言等领域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进行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区级、园区级、企事业单位级服务出口基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金奖励。

  (三)申报工作要求

  1.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复审,对复审通过的项目履行公示和资金拨付手续。

  3.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可视情况聘请中介机构开展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三、支持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资金申报指南支持方向

  申报指南包含支持范围、申请条件、支持方式和标准、申报材料和申报工作要求五部分内容。

  (一)支持范围

  1.支持《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商务部等五部门公告2019年14号)行业领域的相关服务进口。

  2.支持《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7号)所列的技术之外的技术进口。

  3.支持《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8号)行业领域的相关服务出口。

  4.支持除《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及《关于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所列的技术之外的技术出口。

  5.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为我市注册登记企业,依法开展相关业务,并在商务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和“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了有关业务信息,且申报年度填报数据较同期同口径数据为正增长(申报年度新注册企业不受该项条件限制)。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我市服务贸易企业外包企业开展一般服务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进行资金支持。支持本金已审定的收/付汇金额为准(应不低于50万美元),支持比率按不超过规定时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四)申报材料

  具体要求详见申报指南。

  (五)申报工作要求

  1.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复审,对复审通过的项目履行公示和资金拨付手续。

  3.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可视情况聘请中介机构开展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政策咨询电话:010-55579493、55579748、5557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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