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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3-02-28 00:00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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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

  二、目标任务

  按国家要求调整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

  三、主要内容

  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完善本市门诊特殊病等政策。

  四、涉及范围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全体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五、执行标准

  (一)药品品种调整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中的药品及支付范围执行。

  (二)完善门诊特殊病等政策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肾透析等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中的“一般营养品(XV06)”调整为“肠内营养剂(XV01)和其他营养剂(XV02)”。

  2.重性精神病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中的“苯二氮卓衍生物(XN05CD)”和“苯二氮卓类相关药物(XN05CF)”调整为“苯二氮䓬衍生物(XN05CD)”和“苯二氮䓬类相关药物(XN05CF)”。

  3.将“奥法妥木单抗注射液”和“富马酸二甲酯肠溶胶囊”纳入“多发性硬化”本市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将“曲前列尼尔注射液”纳入“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本市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

  (三)医保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六、其他

  本通知2023年自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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